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被上诉人属于该户口中合法的家庭成员。做为家庭成员之一,被告有权在此居住。
被上诉人及女儿在此房居住已近十八个年头,从社会的安定及家庭的和谐被告有权继续居住。
上诉人及派出所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无权就争议房屋改变户籍状况,上诉人更无权在争议期间私自将房屋性质变更为私有产权,他们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无视人民法院的裁决。
综上肯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
唐玉姝 律师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