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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和材料
来源:罗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2
浏览量:513

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实施以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主要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受害人以此为据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该决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该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的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交通事故各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好在起诉前申请伤残鉴定,这样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有更大的主动性,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受害人在诉前申请做的鉴定结论如果对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结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会重新鉴定。

2.选择鉴定机构时不仅要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的鉴定机构,还要选择有信誉、权威性高的鉴定机构,也就是说要选择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的鉴定机构。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顾虑,自行申请鉴定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报告是否会被法院采信。其实,这种担心纯属多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看出,自行申请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法院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只有在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提出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该伤残鉴定报告确实程序违法、定残不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同意重新鉴定。注意,重新鉴定不是当然就否定了原伤残鉴定报告,而只是重来一次,按伤残鉴定实践,重新鉴定后的结论大部分和第一次鉴定相同,少数部分有调整。

    如果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自行申请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但又提交不出任何抗辩证据,法院不会理睬,也不会主动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应备齐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依据材料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

1.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诊断证明书;

3.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4.住院病历;

5.所有CT、X报告单;

6.X片和CT片;

7.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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