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徐振才代理抢劫案件成功结案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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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今日,在安丘市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抢劫案件,我的当事人刚满18岁,伙同其余三人作案5起,价值人民币3000元,有自首情节,我方通过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对当事人的作案动机、主动性等进行分析,提出从犯的辩护,建议适应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附: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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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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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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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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