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吉文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协管员贪污公款获刑
来源:郑吉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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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的罚单是伍佰元,而在缴纳时将字改成字,只要上缴伍拾元。近日,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贪污案件,公安协警孙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从2005年起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聘为协警员。2007年至20093月间,被告人孙某在被委派从事交通管理和交通违规处罚时采用改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一联(存档)的方式,个人贪污罚没款8000余元。20095月至7月间,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对被拖走的违章车辆进行罚款时,采用上述手段贪污罚没款4000余元。2009128日被告人孙某到**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退交赃款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用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派,依法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改动票据金额的方法,侵吞公款12000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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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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