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平律师亲办案例
担保业务操作手册
来源:刘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量:938

目    录

 

一、业务管理制度

1、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2、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3、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

4、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5、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

6、评审部职责与业绩考核办法

7、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8、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9、抵质押登记工作有关规定

10、反担保管理办法

11、担保业务合同及反担保有关问题的规定

12、在保企业统计表填写规范

1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

14、在担保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5、直接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16、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

17、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18、担保项目监管小组工作细则

19、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20、项目初审报告

21、担保意向书

22、反担保(保证)合同

23、反担保(抵押)合同

24、反担保(机动车抵押)合同

25、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26、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27、反担保(股票质押)合同

28、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29、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30、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31、最高额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32、最高额反担保(流动库存商品抵押)合同

33、最高额反担保(存单质押)合同

34、最高额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合同

35、最高额反担保(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

36、委托保证合同

37、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二、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会计制度

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4、投资管理办法

5、证券自营业务操作规程

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7、担保费、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8、通讯费管理暂行规定

9、员工试用期交通费暂行规定

10、员工交通费、误餐费报销暂行规定

11、外埠差旅费暂行规定

12、借款和报销暂行规定

三、综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办法、项目档案编制与管理办法

2、公文处理办法

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4、会议制度

5、担保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规程

6、请示呈批管理制度

7、报告呈阅制度

8、合同管理办法

9、担保公司规章制定办法

10、印章管理办法

11、文件资料打印、复印管理办法

12、计算机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1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4、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15、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规定

16、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17、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规定

18、劳动管理制度

19、员工收入分配办法

20、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1、公务车管理规定

22、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7、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8、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

9、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

10、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

 10、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1〕368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

13、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

1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1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行〔2002〕394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行〔2002〕224号)

18、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五、省政策性文件

  

一、业务管理制度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

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

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的5%以内。

三、公司担保业务程度实行受理、评审和决策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

四、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承担的三种形式。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式规定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当风险出现时各自承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公司建立风险代偿基金制度,以保证补偿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风险代偿基金按每年担保余额的5%提取,计入公司经营成本。

六、凡公司提供的担保,被保证人原则上必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人或担保金,或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满足公司要求的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反担保。

七、公司的经营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即被保证人须按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即公司投资项目的净现金流入;其它经营收入,即在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合法合理收入。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担保的对象

经国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在××市内认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担保的条件

除满足担保对象所限定的范围以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营运资金;合法经营,商业信用良好;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有效,制度系统规范;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有连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比例适度合理,具有融资负债的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或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三)××市重点扶植与发展的科研项目、科技产品和技工贸一体化产业。

(四)有利于××市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担保的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  被保证人在提出书面担保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

6.公司章程及年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统计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行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11.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12.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3.公司章程中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决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15.财务报表编报说明;

16.未来一年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测;

1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场发展报告,主管部门的批件;

18.申请履约担保的被保证人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本。在尚未签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的资质、资信及有关证明文件;

19.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20.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1)实施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

(2)实施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信用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材料。

21.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  担保的受理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受理、审批与决策过程,实行系统管理,责任分解,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即由综合管理部管理,评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评审后论证,并视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提交评审报告;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批,下达项目决策意见书,法律监管部据此落实反担保措施,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在项目受理工作中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的业务及对客户的要求,负责客户资料的受理、登记并完整移交评审部门。

第十条  评审部门的责任是: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产品市场预期进行分析,需要时组织有关的专家评估论证,按照公司担保评审细则的规定做出:科学技术上的可行性、成长性与成熟性分析;转化为产品产业的市场条件、经济收益与投入产出关系分析;企业近二年的现金流量分析及在担保期间取得新的融资负债后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财务危机预测分析。并出具评审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法律监管部的责任是:协助评审部门确认担保主体的合法、合规性,落实反担保方案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担保实施后,即开始监管:定期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报告和有关账目;了解分析企业产供销情况;适时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及时准确评价企业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稽核员组成,责任是对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判断结论的正确性、可行性,分析评价被担保企业与项目的软环境,进行宏观协调平衡,并出具项目决策意见书。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法律监管部与贷款银行及担保申请人签定有关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保证人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2.被担保人与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按规定交纳担保费及评审费,与协作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协作银行协商确定《保证合同》内容,如果用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文本,法律监管部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五条   被保证人要求担保展期须经公司同意,并重新办理申请及手续。被保证人应按规定与公司续签《委托保证合同》,并交纳相关担保费用。

第六章  协作银行

 

第十六条  公司将分别与各银行及各种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公司与银行在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中合作所遵循的原则。

1.协作银行承认公司出具的担保文件真实、有效,并以此对企业进行贷款。

2.双方共同对企业项目进行考察、评价、监管,及时交换意见,沟通信息。

3.公司依据实际情况,与协作银行确定具体项目贷款数额及承担风险比例。

4.公司承诺在发生担保逾期时,根据《合作协议》及时支付贷款。

 

第七章  被保证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并按期足额交纳担保费。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的约定,当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被保证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十天内,偿还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接受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一、被保证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公司所担保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及还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四、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已向公司初次抵押的资产;如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

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

七、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担保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保证合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

1.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

2.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1?4%-3?5%计收。

3.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

4.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证合同》的,公司收取一定承诺费。

 

第九章  反担保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提供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金、质押或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是:

(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

(2)财产抵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应大于公司的担保金额;

(3)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

(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

(5)非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诉讼、仲裁等);

(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

(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

(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

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本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由公司与被保证人共同确认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

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

3.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

1.在公司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公司代被保证人垫付的所有款项;

(2)公司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公司其他费用及损失;

2.被保证人未按期向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1)应付的担保费本息;

(2)逾期罚款;

(3)公司其它损失;

3.在被保证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其以抵押给公司的资产擅自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在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的抵押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

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制执行。

 

第十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一经生效后,由公司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预见因素;

3.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年度用款、履约计划、项目月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监管小组负责对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5.及时了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发生的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有重大变更的情况。

6.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协作银行联系核查担保余额。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十二条  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及时终止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办理担保核销手续和担保合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归还抵押、质押物。

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经验,所有文件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担保项目若发生代偿,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及时与协作银行取得联系,根据《协作协议》规定的程序,支付相应的代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对被保证人代及反担保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息、罚金、垫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追索权,法律监管部应及时实施反担保措施。以信用进行反担保的必须立即向反担保人发出项目代偿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弥补公司的代偿支出,减少损失;在诉讼时效期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处置反担保物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支付,特殊情况由公司与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将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5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完善、补充、调整。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将制定各类条款的实施细则,各项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及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各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热情履行公司即定的岗位职责;除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特殊项目及业务外,一般性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岗位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操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企业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始至《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等初审资料送达评审责任人止。

第六条  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部统一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

综合部经理直接负责和组织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

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包括《调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并顺次分配至评审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进程跟踪和基本数据库。

第七条  其他岗位人员主动争取的客户以及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客户,在通知综合部经理后可自行接待受理,并按照综合部统一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同时办理项目分配手续。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

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始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下简称《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上。

第九条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和助理以及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评审责任人”。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及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评审分初审和详审两个阶段,评审工作任务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和助理构成,互为AB角。项目经理和助理均应独立承担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组所完成的项目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完成的初、详审报告,由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接收企业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与企业联系并沟通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向企业发放《委托担保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具体指导企业快速填报《申请报告》;同时评审责任人填制《通过初审通知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送综合部存档。如企业提交的详审资料不完整,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并帮助企业补齐资料。如企业提交详审资料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视同企业放弃担保申请,该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出具《担保初审报告》,经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综合部存档。评审部门经理有权改变评审人否定性初审结论,要求评审责任人不得放弃,继续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责任人收到详审资料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安排时间到企业调查;同时与贷款银行及时衔接,交流企业信息,密切合作关系,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时间差。

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每一个项目从企业提交完整的详审资料至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完成后,需经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审核。对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结论依据不够充分、准确的项目,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深入调查,补充资料,以支持评审结论;对于风险难以控制、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暂停或放弃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责任人在完成《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主要工作是确定拟签各类合同的要约;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充分协商,形成确定的合同文本内容;要求企业提交完整、齐全的反担保资产权属凭证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使反担保方案具可操作性;确定贷款银行、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银行与本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提出评审企业的监管要点等。

评审责任人完成《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部门经理审核。

第十八条  评审责任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认真编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责任人应分类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和编号,便于调阅、审查和存档。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评审责任人制定的评审计划、企业调查中的谈话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的核实记录;

三、评审责任人要求企业补充的材料以及公司决策委员会要求补充的资料;

四、公司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报告、评审补充报告、复议报告、贷款担保意向书、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及放款通知书等。

五、评审责任人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第四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系指法律事务部对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法律性文件审查阶段从法律事务部收到评审责任人送达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等文件始至将文件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止。

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责任人为法律事务部经理和审查业务经理及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是对担保业务所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保证担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堵塞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协助评审责任人提高法律性文件的质量。部门经理负责再审查,总体把握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资料以及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与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审查内容是评审责任人拟签合同的种类、合同要点及特殊约定;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非标准格式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及公司权益保障力度;非标准格式合同是否为双方合意,是否存在影响签约的不确定性因素;贷款银行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影响业务合作的潜在因素;

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权属凭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反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中也应注意对各类送审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及有关要求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法律性文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及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与违规的项目,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法律事务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首席律师与首席经济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经审查通过的法律性文件,应在《审查表》中“审查意见”栏签注审查通过的意见。业务经理在“审查人”栏中签字,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将《审查表》及《评审报告》、《编制依据报告》送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上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企业申请资料等退评审责任人,并要求评审责任人协助档案管理员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策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对报审项目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议。经决策委员会成员表决,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或否决的明确结论。

决策程序见《决策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六章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系指决策委员会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或复议结论后,评审责任人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及公证等法律手续,法律事务部监督落实上述工作的过程。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从评审责任人收到《担保项目审批报告》始至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合同生效时止。

第二十八条  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责任人及法律事务部业务经理、助理。

评审责任人在此阶段主要职责是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发出担保意向,签定担保合同,完善法律手续,收取费用,推动担保项目尽快通过签约阶段进入在保阶段。

法律事务部业务经理、助理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评审责任人落实决策委员会意见情况,协助制作非标准格式文本,确保合同文本形式要件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十九条  担保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决策委员会秘书制作《担保项目审批报告》,发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评审责任人以此为依据制作《担保意向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贷款银行。

第三十条  《担保意向书》发出后,评审责任人应关注贷款银行审批动态,对待签约项目在与银行衔接及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涉及企业评价的事实、条件、标准、结论以及新的变化,由评审部经理和评审责任人协调;涉及法律事务问题由法律部经理和审查责任人协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影响项目进展,须及时报总经理。

评审责任人应密切同贷款银行及相关信贷人员的合作关系,争取贷款银行与公司同步评审和审批,加快担保项目签约进度。对于《担保意向书》发出一个月后贷款银行仍未审批通过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应确切了解银行的真实情况,并做相应调整;待签周期超过两上月以上的项目,评审责任人应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补充报告》,报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有条件同意的项目,评审责任人落实附加条件,并在《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若确实难以落实某些条件或需修改、放弃某些条件,则评审责任人应向决策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视同复议项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要求复议的项目,评审责任人经进一步调查,补充有关资料后,于决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复议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及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该项目进入签约阶段。

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担保贷款项目后,评审责任人调整《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填写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在法律事务部协助下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确定各项反担保措施及监管要点和措施;评审责任人填制《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连同各类合同文本、调整后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及项目档案资料一并送达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此阶段应重点检查评审责任人对决策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外签具的正式合同文本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对合同文本的检查内容如下:

一、形式要件

(一)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完整;

(二)主合同的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

(四)主从合同的签定日期、合同编号以及内容是否对应;

(五)主从合同的填写笔迹、特殊约定以及合同份数。

二、主体资格

(一)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是否超越其法定的经营范围。

三、具体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二)合同条款是否充分、有效保护公司权益;

(三)违约处罚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评审责任人呈送的法律性文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在《呈报表》中“法律部意见”栏签署意见,退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补充;对于检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和《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业务经理在《呈报表》中签注检查通过的意见,经部门经理复核签字后报送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合同文本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评审责任人据此组织企业、贷款银行及本公司三方签定合同,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合同公证等法律手续。

第三十七条  法律手续办妥,评审责任人按照合同约定,填制《放款通知书》,发贷款银行,通知对方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填制《担保通知单》,复印合同文本,送资本运营部登记入帐;《担保通知单》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担保合同生效,评审责任人应将合同文本、工作底稿、《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及反担保物权属凭证、证明性文件等归档保存。

法律事务部应设专档保存《审查表》和《呈报表》复印件,作为项目复查、统计工作量和考核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与综合管理部配合,在项目评审全部资料归档之前,要逐项检查如下内容:

(一)各类合同文本是否完整,主合同编号、合同签定日期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加盖印章,合同文本中对方当事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反担保抵(质)押登记是否到位并取得有关权利证书,反担保物权属凭证及证明性文件是否齐全并妥善保存;

(三)合同文本是否办理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通知评审责任人,要求其限时补办手续、补齐资料。对于项目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报领导班子作为重要责任事故处理。

 

第七章  在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程所称在保项目管理,系指担保合同生效后,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管理,掌握企业贷款期内经营及管理状况,确保企业按期还款,以及对风险企业的预警和处理等动态管理的过程。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从保证合同生效至公司解除担保责任时止。

第四十一条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评审责任人和法律事务部监管与资产保全业务经理、助理。

项目评审责任人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人评审的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掌握企业动态,保证企业按期履约;同时提供有关服务,注意维系和建设公司优质客户群体。

法律事务部在保项目管理主责任人员负责对在保项目中的重点及风险项目进行监控,包括到期项目、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在保过程中出现风险因素的项目以及公司领导班子要求进行重点管理的企业;对风险企业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理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担保解除,制作《担保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应建立在保企业管理档案,按月、按季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人员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对于项目管理中发现的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及时通告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双方合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实施。

评审责任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密切同贷款银行的合作,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评审责任人应每月对在保企业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送部门经理,并向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汇报。评审责任人要对每个在保项目按照公司标准格式完成《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在报送部门经理的同时,分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应主动与评审责任人及首席经济师接洽,了解和掌握公司项目监管整体情况,整理当期重点及风险项目清单,制定每周、每月监管工作计划,对于列入重点监控清单的项目,定期撰写预警项目管理报告,送部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分送首席经济师;对于重点监控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完整记录监管过程和采取的措施;与评审责任人密切配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最大限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第四十五条  担保到期,企业按期还款,评审责任人应填写《担保解除通知单》,同时附偿还银行贷款凭证,送资本运营部核销该项担保;《担保解除通知单》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

担保解除后,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标准格式完成《担保项目后评价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归入项目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咨询受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咨询及管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咨询受理是指责任人接受客户以来电(传真)、来函(电子邮件)、来人等形式咨询公司业务、申请公司担保和其它服务的登记、咨询、协助、接收材料的全过程。

第三条  项目咨询、受理是客户与公司建立业务联系的起点,是公司的窗口业务单元。要通过咨询受理工作,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增值的服务,要体现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较高的服务水平,为公司业务的开展做好重要的引入工作。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是项目咨询受理的责任部门,具体工作方式和人员由部门经理安排。咨询受理工作的内容包括:担保和公司其它业务的咨询、登记、材料申报、接收、项目安排、信息传递、汇总上报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业务的咨询。

第五条  责任人要按公司统一要求介绍公司业务,回答客户咨询。态度要平等、诚恳、热情、耐心,表述要规范、全面、准确、明确。

第六条  责任人要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担保相关问题,协助客户准备申报材料并最终接收全部材料。所有客户咨询均要有工作记录单,并归入客户咨询档案。

第七条  负责解答客户的其它问题,发现新的担保品种或其它业务,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帮助设计适用的方案。

第八条  每日编制咨询受理项目清单,每周一汇总上周咨询、受理项目情况,编制专门报表,上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及时归档客户资料(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按顺序向各评审部门安排进入项目评审,并通过咨询项目清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具体工作流程:

1、接洽客户,解答客户问题,填写咨询工作记录单(咨询笔录);

2、区分不同客户发放不同材料(简易程序或正式程序),请客户填写“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或“担保申请书”,帮助客户完成申请材料的准备;

3、接收并审查客户提交的材料,提出服务建议;

4、归档(电子化)客户有关材料和接待工作记录单;

5、填写咨询受理项目清单,并于次日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工作标准:

1、接待态度合乎要求,用语规范、准确。

2、公司及业务介绍准确、全面,且有针对性。

3、有效地帮助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记录准确、清晰、完整,向客户提出的建议效果良好。

4、客户资料归档及汇总上报材料快捷、完备。

5、客户反映良好,没有投诉意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咨询、受理人员规范用语

一、电话、面谈用语:

与客户无论是电话还是面谈时,均要精神饱满,热情、稳重、有礼、耐心,心中时刻想着“服务至上”的原则。以下为礼貌用语示例,不必拘于此,关键还是接待客户的态度,如果态度有违上述原则,仅仅用语规范是没有意义的。

您好!××担保公司

您有什么问题?

请稍等

对不起!您能重复一遍吗?

请让我为您解释一下

您听清楚了吗?

关于您的问题,我稍候与您联系

如果还有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您的合作!

二、传真、电子邮件用语:

××经理(先生、女士)

关于…,现有如下几个问题请教(事宜通知您):

……

等候您的回应。

XX顺利!

三、忌语:

忌语是指在接待客户时不能出现的用语,因为这些用语的出现代表一种冷落,一种轻慢,一种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公司形象,伤害客户感情,尤其是在配以不积极不热情的语气时,伤害尤为严重。具体形式很多,难以一一列举,举几个例子,如:不知道、不清楚、问别人去、我没空儿、等一会儿。

 

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防范项目评审中的风险、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评审工作程序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评审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司评审部门。

第三条  评审部门的评审权限起始于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审理,截止于对所审理的项目提出肯定或否定性的意见并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参见附表一),中间环节为项目评审与调查核实。对建议通过项目的最终审批权在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中间环节为对项目评审的稽核和对需要复议项目的落实。

第四条  各评审部门在进行项目评审时设置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为个案项目的主评审人,负责对项目的审核与调查并起草《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各评审部门经理(也可兼做项目责任人)为个案项目的复核人,负责对项目责任人起草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项目责任人在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评审时,要认真填写《评审工作底稿》(参见附表二),以作为稽核和业务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按照公司的岗位分工,主管项目评审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与协调各评审部门的评审工作,指导、监督与检查各评审部门工作质量与工作进度。依据本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各评审部门的项目评审,对各评审部门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各评审部门审理由综合管理部受理和登录后提交上来的项目申请材料。主管副总经理将提交申请材料的项目分配给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各部门经理再根据本部门内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配。

第八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分正式与非正式两类。正式申请材料为《企业委托担保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参见附表三),非正式申请材料为《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参见附表四)。

第九条  评审人员对企业提交上来的非正式申请材料先进行初步审核,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担保基本条件。判断的基本标准是: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

1、企业及企业主要经营者没有明显的道德风险;

2、企业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或适用并拥有一定的市场或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3、财务状况良好,经初步核实判断各项财务指标没有超出可接受的范围;

4、企业的资信状况良好近期没有大额到期借款或逾期借款;

5、企业的贷款数量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的60%(有明确的销售预期和切实可行的反担保除外);

6、企业的贷款目的明确,拟贷银行必须是公司的协作银行;

7、企业愿意提供较为可行的反担保抵押、质押物品。

第十条  评审人员对企业提交的非正式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和评价必须恪守科学、严谨和公证的原则。对于需要核实澄清的问题,评审人员要与企业进行联系。

第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评审人员在会同本部门经理商议后出具《企业贷款担保简易评审报告》(以下简称《简易报告》)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同意后可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主管副总经理主要从初审的公正性、准确性,所分析的信息是否有遗漏或有无进行核实等方面对《简易报告》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上述方面有问题,主管副总有权要求相关评审部门对《简易报告》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主管副总在《简易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将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并接受公司领导和稽核人员抽查。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评审人员负责及时通知企业领取正式的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见《企业委托担保申请书》及附属文件清单)。

第十五条  在企业提交了正式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后,评审人员要及时安排时间到企业进行考察,并对企业自行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与核实。下企业时,评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底稿,以作调查核实和业务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下企业之前,评审人员要及时通知企业拟定的协作银行对企业进行联合考察。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主动与协作行进行沟通,并将所了解的协作行对项目的意见填写在《评审报告》相应地方。

第十七条  对于争议性较大的项目或是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主管副总要及时了解这些项目的评审进展情况,以便随时向总经理和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在对企业进行了考察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数据及自主评价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评审人员将按公司的统一要求起草《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贷款担保评审报告》是公司用于评审企业贷款担保申请的详细审核文件。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评审报告要对申请企业的注册情况、产品的技术市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企业实地考察印象、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项内容进行分析,并且在核实这些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作出判断来。

(二)企业的技术状况分析评价

评审报告要对申请企业的技术来源、研发能力与发展潜力、科研支持条件、技术优势和技术先进水平等项内容进行核实分析与判断。在有些项目听取了专家委员会意见之后,对企业技术状况指标作出定性分析结论来。

(三)企业财务状况调查分析评价

评审报告要对企业的资本实力、资产状况、营运能力和经营收益等项内容进行核实分析与判断。在对影响评审决策的重要因素作出分析后,提出对此评价指标的结论和建议。

(四)企业的现金流量分析评价

评审报告在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了核实分析后,对此指标提出定性分析结论。

(五)企业经营销售调查分析评价

评审报告在对产品状况、市场需求情况、销售收入与预测情况、上游产品和经营销售综合情况等项内容进行核实分析判断后,作出此项指标的结论与建议。

(六)专项分析评审

此项内容是对影响企业贷款担保重要因素的专门评价。评审报告要对企业的贷款担保用途效益、企业收益和重点资产状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等项内容进行专项分析和评价,并对这些内容作出定性分析结论。

(七)特别提示

评审报告要对企业的技术、销售、资产、人才和政策等项内容做特别提示性说明,并给出特别提示的分析结论。

(八)综合评审结论

根据以上七个部分的核实、分析与判断,评审报告将对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作出信用担保、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及放弃担保的结论。对于有条件担保结论,评审报告还要对企业的反担保措施方案进行设计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依照本评审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作出自己的评审结论来。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报告》所使用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与报告内容的一致性,对评审过程中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评审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在完成了《评审报告》后,交由部门经理审核。各评审部门经理将定期安排时间对本部门的评审项目进行会审并填写《会审意见表》(参见附表二)。部门经理要对《评审报告》所使用的基础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对评审过程和评审方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对于与评审人员在判断结论或是看法上发生不一致问题,部门经理将在评审报告相应的地方写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部门内,《评审报告》的签署程序为:项目责任人先签字,然后交部门经理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是进入详细审核阶段的项目不管最终结论如何都要形成《评审报告》,并上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评审责任人和部门经理分别在《评审报告》(一式二份)上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对于与项目评审结论判断不一致问题,主管副总经理应在评审报告相应的地方填写意见。主管项目评审的副总经理要对评审报告的整体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填写意见后,《评审报告》将交由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秘书统一安排复制并提前交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各成员进行稽核与审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稽核通过的项目,主管副总经理将负责通知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秘书安排时间上会进行讨论。项目责任人或项目主评审人将参加公司项目决策会议,对所评审的项目进行陈述并回答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提问。

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决策会需要复议的项目,决策委员会秘书以书面的形式将复议项目需要落实的意见下达给各评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决策委员会需要复议的项目,主管副总经理将责成有关评审部门在一周时间里及时落实,并形成补充报告。补充报告在提交主管副总审核后交决策委员会秘书分发给各决策委员会成员审议。在下次项目会议上决策委员会将对复议后的项目进行最终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形成的最终决议只有“通过”与“未通过”内容,附带有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稽核人员和项目决策委员会意见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的档案人员进行保管,未经许可一般不对外公开。

第三十条  对于参与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不按操作规范遗漏关键信息从而导致评审结果发生严重误评的;

2)故意夸大或压低企业信用等级的;

3)故意夸大或压低企业所需担保额度的;

4)篡改、毁损和丢失企业评审资料及相关工作底稿的;

5)授意、指使和强令改变企业评审结论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评审工作底稿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评审工作底稿的编制、使用及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评审工作底稿,是指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调查分析、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支持担保评审结论的资料。

三、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评审人员所评审对象的客观情况,包括与评审担保意见有关的重要事项,以及评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四、评审工作底稿的所有记录、资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定义清晰。

五、评审工作底稿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被评审单位的名称;

2、评审人姓名;

3、编制日期;

4、索引号页次。

(二)与被评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

(三)与评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有关的资料;

(四)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包括采购销售合同、加工合同、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联营合同等文件;

(五)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与反担保方案有关的资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权属证明文件等,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七)与被评审单位人员的谈话记录;

(八)查账记录;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六、评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及顺序编号,索引类别符号如下:

G—企业基本情况

J—企业技术水平调查与分析

C—企业财务状况调查与分析

X—企业经营销售调查与分析

F—企业反担保调查与方案设计

七、评审工作底稿是由被非评审单位提供的资料或网上查阅的资料,应注明来源。

八、相关的评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九、评审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附在评审报告后面,作为支持评审结论的材料,一同上报给决策委员会。

十、评审责任人可随时调阅评审工作底稿,利用评审工作底稿的信息编制合同。

十一、本规定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刘海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海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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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海平
  • 执业律所: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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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长治路阳光国际商务大厦B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