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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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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进行住房保障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供的材料】被征收人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的推举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第七条【对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核准】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及时转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公示的时限和内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规定】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规定】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116日起施行,至20171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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