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的家庭暴力举证方法
来源:朱雪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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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某(女)是一家公司职员,被告张某(男)是一单位司机。双方自2010年结婚以来,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开始,被告由于工作压力大,经常与原告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有时被告暴力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20124月被告将原告强行关在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原告报警后才得以脱险,20132月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律师说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针对家庭成员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伤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2001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司法解释一是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明确限定为身体上的暴力及因身体暴力引起的精神伤害;二是强调有伤害结果,将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打闹、争吵从家庭暴力中剔除出去;三是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员。

家庭暴力行为由于其特殊的偶发性、隐蔽性,因为仅限于当事人二者之间,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时,往往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而默默忍受,这使得另一方变本加厉。而一旦最终难以忍受,欲寻求帮助或诉讼离婚时,又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变得非常被动。

对于此类因为家庭暴力而起诉到法院的离婚诉讼,报警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却是最有效的方法。一般来说,邻居是相对而言比较了解一些情况的,但其证人证言也只能反映一个时刻内的所见所闻,并不能反映出夫妻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在代理类似案件时,我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调取的证据,一是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实派出所曾多次接警至原告家,处理因为被告殴打原告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原告被殴打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的病例及伤口照片,证实原告被打后的伤情情况。最终原告的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因为家庭暴力既需要有伤害行为的证据,也需要有伤害结果的证据,因此,在收集家暴方面的证据时,受害人要注意保存好医疗病历本,并及时采取拍照或者摄像的方式保存伤情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既能保护自己不受更严重的伤害,也能留下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这类比较有力的证据,有利于日后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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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雪辉
  • 执业律所:
    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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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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