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坚律师亲办案例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项目
来源:张付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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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10对于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无非两个,一个是索赔对象的确定,还有一个就是赔偿项目有哪些及其它的计算方式,下面我将根据我办理这种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向大家对这两个问题展开具体的论述

一、索赔对象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由于实际中车辆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存在着各种关系,故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责任方的确定主要集中在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分别对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买卖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进行了规定,然而在这几条规定中还未满足现实的需要,还存在着其他的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之确定,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批复及会议纪要中,下面对这些索赔对象进行展开: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还有就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然则有些人认为,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是明确的,但是是否要承担垫付责任未予明确,一种意见以为,出于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可以依法追加车辆所有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卷1486“被盗车辆脱离了车辆所有人的控制范围,被盗车辆所有人也是受害者,既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义务对盗窃分子造成后果承担垫付责任”,因此,被盗车辆所有人没有义务对盗窃分子造成后果承担垫付责任。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有些人认为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集成》中第三卷1488页“信中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就具体案件所做的批复,明确了出卖人对买受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将人身损害问题作区别对待,相反应该基于同样的道理,得出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因此我认为人身损害还是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3、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14、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二、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三、主要计算方式及应提供的证据(以下出现的具体数值仅限于金华地区范围内)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还要有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

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84.85/日(仅限于金华地区范围内,下同)计,农村居民按50.08/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提供证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证明

3、护理费用:按80/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70/天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提供的证据: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误工证明,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提供的证据:车、病历

5、住院伙食补助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40/日;省外医院50/日。

提供的证据:住院病历

6、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日、凭据;省外200/日、凭据。

7、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45.90/日,中间值为68.85/日,2倍为91.80/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发

8、残疾赔偿金

1级伤残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提供的证明:诊断证明、辅助器具发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提供的证据:死亡证明、暂住证、工作证明、居住证明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提供的证据:火化证明。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当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时候,因受害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该扶养义务,所以享有被扶养权利的该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损害,此种损害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也应由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种损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提供的证据:户口本、伤残等级证明、死亡证明、暂住证、工作证明、居住证明

13、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赔偿,是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因此,对交通事故财物损失,应当首先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如果财产不能修复的,再折价赔偿。所谓折价赔偿,就是按照被损坏财产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原物的价值全部丧失的,以原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原物恢复原状后,价值减少的,则要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

提供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发

14、车辆减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

15、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提供的证据:营运证、运输合同

16、精神损害赔偿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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