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利息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五、诉讼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债权人可以依法立即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即时返还所欠借款。
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为: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债权凭证欠条或者借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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