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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订出台,并于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时隔十六年之后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正在业界、学者、坊间引起了广泛热议,因此,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在百姓生活乃至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重要性、影响力可见一斑。尽管社会各界对新刑诉法(下称“新法”)褒贬不一、有弹有赞,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新法有诸多可圈可点的进步之处。
● 亮点一: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
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与此相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新法总则。这七个字不仅仅是原则性、纲领性的宣示,更多的在新法具体条文中加以体现、细化。
● 亮点二: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时间提前,且阅卷难、会见难问题或得到缓解
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此点的修改与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相统一。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新法第33-37条)
● 亮点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修改。主要有:
1、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新法第50条)。
2、非法证据排除(新法第54条)。
3、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新法第121条)。
● 亮点四:拘留、逮捕后应当24小时内通知家属(新法第83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
● 亮点五: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
该程序有三点修改:第一,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二,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这三条规定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新法第239条)。
● 亮点六: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新增2种情形
关于取保候审,原刑事诉讼法第51条只规定了两种适用情形,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新法第65条新增两种适用情形,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亮点七: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此规定可防止二审法院将案件无限次发回重申(新法第225条)。
● 亮点八:对监视居住作出新规定
新法第72条列举了五种符合监视居住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
新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同时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 亮点九:强制证人出庭
新法第187、188条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 亮点十:专设第五篇“特别程序”章节
新法第五篇分四章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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