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安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的金刚护体的防与破
来源:蒋福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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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就是说,公司经营设立人仅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为对外承担责任的限额,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不会有法律风险,等于股东的金刚法律护体;很多股东利用了这一法律空子, 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违法但违反社会公平公正的行为;

新公司法针对这种情况,适时做了完善——有限责任不再是股东的金刚不坏之体: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使得公司有限责任有了合理的限制,必要时,可以解开公司护体,否定有限责任,这是伟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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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福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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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3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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