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翠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有效吗?
来源:蒋丽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浏览量:706

前两天,所里开会学习时讨论了一个案例:20117月,河北某单位招聘小王在内的新毕业的六位大学生,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为50元每天。期满后享受与普通职工同等待遇,缴纳五险一金。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期限。20132月,小王等六人以实习期工资低于同等岗位最低工资的80%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补足工资差额。



对此,本人认为,双方对于实习期的约定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实习期一词,实习期只是人们的惯常用法,法律术语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虽然有要长期录用的打算,是否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本人认为不可以。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双方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说明为合同性质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不约定合同期限的,不能等同于约定了无固定期限。



对于工资,由于试用期是无效的,因而50天每日的工资视为约定工资,无需补足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的差额部分。但是由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因而,小王等人可以要求 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由蒋丽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丽翠律师咨询。
蒋丽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9好评数3
中山西路17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丽翠
  • 执业律所: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7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中山西路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