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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来源:王有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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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何时可以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如何辨别其合法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1、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新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共有六方面。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公共利益作出较权威的规定,但本条例对公共利益限定的预留口都比较大,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在今后的征收工作中肯定会面临大量的判定公共利益的质问,并面对由此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

 2、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征收决定主体仅限于市、县人民政府,其他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机构无权征收。

3、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才能实施房屋征收。在维权中要重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了解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四规划一计划”。

4、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论证与征求意见及期限均为征收决定前置程序,违反即违法。第11条规定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异议,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必须在短时间(征求意见30日)内可以团结和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5、另外还要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辨别合法性,就要认真核实有关部门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和要件作出征收文件。因为涉及到专业性非常强,建议被征收人可咨询专业人士。

二、被征收人权益被侵害时如何救济

依据新的征收条例,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又应当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使得这些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呢?

1、举报权。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复议诉讼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务必在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天、行政诉讼三个月)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否则一旦过期,则丧失胜诉权,而且面临司法强拆的威胁。起诉市、县人民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为中院,二审为高院,级别管辖之诉权对于被征收人特别重要,要极力维护,有许多中院会违法指定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如此二审仍为中院,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老百姓有权对征收决定说“不”,这也是新条例非常大的一个改变。这个改变意味着,过去老百姓对于房子能不能拆是没有话语权的,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而现在如果觉得政府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可以把政府告上法庭。

三、征收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未到期被征收人的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结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我理解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该是,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政府对征收的房屋按市价格进行评估补偿,也就对房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国家在征收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收回未到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先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土地出让金。不补偿则无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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