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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婚姻专业律师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把握
来源:冯海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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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婚姻专业律师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把握

 一、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32条规定了应当判决离婚的六种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要求离婚,都是因为感情不和,或者因为财产,婆媳关系等原因要求离婚。而这些理由往往都是一方主观的感受,缺少相应的证据支持,专业婚姻律师提示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二、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专业律师提示:大部分要求离婚都是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建议收集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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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海强
  • 执业律所: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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