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听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交通事故十级 残疾赔偿数额
来源:苏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580
合肥交通事故十级    残疾赔偿数额

一、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合肥市标准)
1. 城镇居民:21024元/天×20年×10%=42048元
农村居民:7161元/天×20年×10%=14322元
2.60周岁—75周岁:
城镇居民:21024元/天×(20年-实际年龄-60)×10%
农村居民:7161元/天×(20年-实际年龄-60)×10%
3.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21024元/天×5年×10%=10512元
农村标准:7161元/天×5年×10%=3580元

二、 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四、农村居民按城镇计算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3.《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 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由苏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听律师咨询。
苏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好评数0
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层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听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华润大厦A座26层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