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亲办案例
“举报无门,追捕有法”之后的警醒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量:536

    “诽谤罪”在司法实践是比较冷门的罪名,也很少将其应用在司法实践中,甚有学者认为该罪名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应将其删除,因为“诽谤罪”的相关证据收集以及造成影响力的界定都是相当困难的,本罪又是自诉类型,处于弱势的个人也诉求无门,该罪早已形同虚设。

      最近类似因举报而涉嫌“诽谤罪”的“王鹏案”、“段磊案”、“陈永刚案”接连不断,该罪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这些案例无外乎都有公权力的介入,跨省追捕、网上通缉,对于有法制观念的人来说这是非常可笑的事,至于公权力在此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不言而喻的。现实生活中,并非没有真实的诽谤存在,只是人们举报无门,法院一般不予立案,但当公务机关或者公务人员涉及“被诽谤”时,似乎“诽谤罪”又复活了,公安机关想当然地,认真地将其作为一个要案来处理,即使“被诽谤”是真实的,这也是公权力干涉的结果,相对于那些无权无钱的人,司法不公就此表露无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类案件,法院有权直接受理,即人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的案例中,无一不是公权力的介入,更何况“被诽谤”的内容并不是虚构、捏造的,涉及的内容也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又何在呢?无外乎是“危害了社会稳定”,事实上只是牵动了个别人员的利益罢了,在公权力的滥用下制造的一个又一个的笑话,一个法治国家难道将要沦为人治国家?这是值得我们警醒的,也再次印证了我国法制背后的腐败问题,官官相护何时了,举报却成了犯罪行为。

     最高检于2010年8月发出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的通知,严格控制诽谤批捕的程序,避免错案冤案的出现,作为中国最高的司法机关之一,其也认识到诽谤罪在现实中的问题,为何有的公安机关仍然在逾越这一警戒线?这一制度明确要求清楚界定罪与非罪,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指责、批评或过激的言辞,不应作为诽谤罪来办理。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批评、建议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无可厚非,人们有权利去监督、举报,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助剂,时代需要举报与监督,也是当今网络发展的非传统手段,我们应当依法保护,而不是非法打击,让公权力沦为个人的庇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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