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加艳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庙加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8
浏览量:876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盛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与张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的再审阶段代理人。经过认真阅券、细致分析案情,我现在当庭发表的代理意见基础上,向法庭提交以下书面代理意见:

一、盛某没有委托王某卖房。

盛某与王某是兄嫂关系,又盛某曾向王某借款2000元,盛某举家外出打工时,便将房产证交由王某保管。并未授权年事已高的王某卖房。如需卖房,盛某居住在合肥的父亲、兄弟都是更为合适的委托人选。

现王某已过世,房产证是如何至张某手中,盛某并不清楚。张某提交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都是年近八旬的农村老太太,语言表达不清,且各执一词、或与本案无关,无法达到期望的证明目的。

无买卖协议,张某也未向王某支付房屋对价,无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代为卖房。张某陈述的,其给付了王某2720元、收回了欠条是债权转移。

二、张某没有做出购买房屋的法律行为。

张某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又未向王某或盛某支付房款(或归还借条抵冲房款),手中持有一份写着盛某名字的房产证,却不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足以说明,张某没有购房法律行为。

三、以房抵债是张某单方的意愿和行为,不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的庭审笔录中,张某本人的陈述都明确表达了其真实意思和作为:拿2720元从王某手中换取房产证、钥匙及欠条,代为偿还债务、放弃对盛某享有的债权,以换取房屋。然而这一切并未经盛某本人同意。

二审券宗(第31页)中,张某最终对实事的陈述仍是:“我问房子多少钱。他说不能少于1.2元,他是花10400元买来的。”张某无视盛某的不同意见,强行以78千元的债权(包括王某的2000多元)作为房款,占有房屋,并单方认为已取得房屋权利,显然是不合法的。正因为盛某的不知情,所有欠条至今仍未收回。

四、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王某已过世,难以查证张某从王某处拿到房产证的真实原因及准确时间。但是,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35页),张某从王某手中买到房产证后,并未实际入住,直到“新华路折迁时”即2003年,才打开房子入住。对此,长年远赴他乡打工的盛某无从知情。待盛某知道后,为了让张某返还房屋,多次打电话与其协商,也多次派其父亲、亲友与张某当面商谈,还为此向单位请假亲自赶回老家,从未间断过权利主张。

另外,本案中张某对盛某房屋非法占有、使用是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应当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

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谢谢!

 

                              特别授权代理人: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海玲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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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庙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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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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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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