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珑焱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来源:王珑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2
浏览量:1853

律 师 解 答

A银行: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珑焱律师就贵行提出的B公司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股权能否质押

我国《物权法》生效前,由于上市公司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前股权质押权限于上市公司。《物权法》生效后,股权质押扩大到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支、本;(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股权质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B公司股东股权能否质押

B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没有对这种性质的公司进行特别的规定,公司章程也没有对此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故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质是合法的。

3、关于《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对股份转让禁止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B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故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执行。B公司于20***月成立,公司股东为*人,并经股东大会决议,所有股东同意以自有股权出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该公司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过一年,符合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及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百进行出质,也可足额担保贵行要求的债权额,故《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对此次股权出质不存在法律障碍。

4、股权质权的设立登记问题

股权质权的设立依赖于有效登记。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只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股权质权设立。

珑焱律师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0**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王珑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珑焱律师咨询。
王珑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5好评数7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阿拉善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珑焱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内蒙古
  •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阿拉善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