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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解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来源:刘平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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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名解析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窃取、抢夺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盗窃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弹药、爆炸物或者其他危险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抢夺一般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弹药等。至于他人占有、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便可得出具有公共危险的结论。本罪并非一旦实施行为便既遂,只是在发生了替代的侵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本罪论处:第四条 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弹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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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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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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