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文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盗窃案辩护词
来源:林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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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词

——被告人A盗窃案

 

尊敬的审判员:

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A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我们认为被告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根据被告人A的供述以及公诉人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A不是犯罪实施的提议者,因为收购废品心切,考虑不周,与其他人到了盗窃现场才知道他们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他误以为是正常收购废品,且谈好了收购价,要求上门收购。被告人按照市场价格收购,没有分得赃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从犯的认定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二、被告人A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三、被告人A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可挽救感化的条件。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罗加明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所以请求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四、本案盗窃赃物及时追回,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了盗窃赃物,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五、被告人A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在本案公安侦查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显示,被告人A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又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从犯,没有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综合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谢谢!

                  辩护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林天文

                       2010  年  月  日

(一审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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