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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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自首一般只存在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中,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并提出了以下三种理由:(1)肇事者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自首。(2)刑法对于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规定了很低的法定刑,已经体现出刑法对未逃逸而主动投案行为的肯定,如果再在此基础上适用自首,必然是刑法中的重复评价,与立法意图不符。(3)犯罪后逃逸和不逃逸与刑事责任的逻辑关系说明交通肇事后不逃逸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罪逃逸和不逃逸的刑事责任应该是相邻的两个档次,即如果逃逸负加重责任,不逃逸负基本责任。但是,如果把交通肇事后不逃逸的都作为自首看待,那么,逃逸和不逃逸的刑事责任便成了相间的两个档次了。这样,交通肇事罪除少数逃逸的负加重刑事责任外,大多数都是负从轻或减轻的刑事责任,负基本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了,这是不符合逻辑的。而上述三种观点也正是公诉机关没有认定本案被告具有自首的情节的理由。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否认交通肇事罪成立自首于法无据。自首制度是规定于我国刑法总则中的刑罚裁量制度,从分则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内容来看,没有排除自首的适用。上述不认定自首的三种理由都是不正确的,(1)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基本部门法,而国务院颁布的交通管理法规则属于行政法,在效力位阶上低于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对肇事者不逃逸和主动报案等行为的评价并不相悖。交通肇事并非一概构成犯罪,在肇事者未构成犯罪时,应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当肇事者构成犯罪时,肇事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可被认定为自首情节。因此,不能以交通法规的某些规定来否定刑法的某些规定,更不能以其是法定义务的履行而否认自首的认定。肇事者逃逸后自动投案都构成自首,而交通肇事后积极进行抢救并向有关机关投案,更应认定为自首,即在交通肇事罪的任何阶段,都存在自首的可能。自首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如果一概否认交通肇事犯罪可以成立自首,显然是违背了立法者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理由。(2)如果将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状的法定刑放到整个过失犯罪当中,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比较就会发现,立法者之所以为交通肇事罪规定较轻的法定刑,主要原因是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轻,而不是因为考虑了肇事者不逃逸的情况。如果以交通肇事的基本罪状中已隐含了自首情节为由,排除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状中的适用显然是错误的。(3)至于上述的第三个理由,辩护人认为,认定在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符合自首条件的犯罪人成立自首,非但不会造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承担上的空当,恰恰可以形成互相衔接的罪刑档次。即对在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符合自首条件的犯罪人,可以在基本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从宽处罚;对在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但不符合自首条件的犯罪人,可以在基本刑事责任的档次内处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人,在加重刑事责任的档次内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呢?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尽管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仍然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即使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也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
  诚然,并非所有未逃逸的肇事者均成立自首,认定肇事者是否成立自首仍然要以自首的成立条件为前提。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尽管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仍然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那么即使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了有关交通法规所设定的义务,也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具体而言,对交通肇事案是否认定自首应作以下认定:
  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本案正是具有该情节的自首。
  2.但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5.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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