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6
浏览量:263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至诚至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格言

 联系方式:

电话:李建锋律师 13938107907  QQ:343110318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崤山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市粮食局四楼

以上内容由李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建锋律师咨询。
李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0好评数14
  • 办案经验丰富
河南三门峡黄河路建业壹号城邦1号楼2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锋
  • 执业律所:
    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3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三门峡
  • 地  址:
    河南三门峡黄河路建业壹号城邦1号楼2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