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景峰律师亲办案例
上诉状(农村出嫁女是否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来源:蔡景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量:5237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政府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三人:*****村委
负责人:***  职务:村委主任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 “(2011)*****行初字第71号”行政诉讼判决书,并根据事实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分配权
“(2011)*****行初字第71号”行政诉讼判决书以上诉人婚后并未在户籍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做出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做出的****3号“不属于*****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该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潘***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村,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在**村,1999年12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一家承包了**村委集体土地耕作,承包期限30年,自此至今,上诉人一家仍以农村承包地经营所得为基本生活保障,在**村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
2005年9月,上诉人潘***与邓***登记结婚,结婚后,其户籍仍在**村,未迁至其配偶邓**处。上诉人未嫁时,就是居民组成员,是家庭承包人之一,经营土地是其重要生活来源。现虽然出嫁外村,但其户口未迁,其原有的居民组成员资格未变,原有的承包土地仍由其耕种,同时,又未在新嫁入地取得承包地,未曾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享受其配偶邓***所在组织一切福利,亦未纳入国家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原有承包地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仍依赖第三人**村委土地生产生活,现仍享受国家种粮补贴,故**村委对征地补偿费形成征地分配方案时,上诉人具有**村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村委其他村民同等分配权。

2、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婚后一直在外打工、生活,即长期不依赖本集体土地生产、生活,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状态,不以从事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难与其他村民尽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同义务”为由,支持了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未尽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是认定事实不清。

1)做为农村富余人员,上诉人与其配偶外出务工,没固定住所、没固定收入,期间仍常回**村居住,在农忙秋收等季节,仍常回来帮忙,其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在**村。

2)如果仅以上诉人出外务工为由,就直接推断其没有尽到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义务,进而否决其成员资格,是明显对上诉人不公。试问,上诉人村中男男女女老老小小的村民,有几个没出去务工?未出嫁的女孩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了婚的男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难道说,结婚的同时就必然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出嫁女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产生失去居民组成员资格的法律后果,正如涉外婚姻并不产生当事人失去中国公民资格一样。
3)《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举出本村村民何时尽义务?尽了哪些义务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就支持了上诉人没有尽义务的认定,违反了举证规则,是误判,间接剥夺了上诉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3、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被征用后,分配给每位村民的土地补偿费也可能就成了唯一的来自土地的收入。此时此刻,做为弱性群体的妇女就必然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如果有关组织任意剥夺最后仅有的权益,则农村妇女将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
对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维护妇女土地权利的规定,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处理,不管当事人“流动”到何处,人民法院都要保证其合法不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实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敬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记:农村出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维权,目前在农村十分普遍,但目前尚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法规,几千年留下的封建习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使出嫁女维权任道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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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景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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