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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研究

作者:张月  更新时间 : 2013-05-20  浏览量:824



  在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发现这是一种很好并且很有特色的程序。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并调动双方的亲属、朋友、单位、街道等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尽量化解矛盾并达成调解协议,争取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方面体现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正确认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伏法的良好态度,符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则能使被害人及时获得物质赔偿,从而使被害人从因他人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活困境中走出来,获得健康的生活或为生活自救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从而获得从轻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但是普通的老百姓可能会因此认为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赔偿之后被轻判是“花钱买刑”,是一种违背法律的枉法行为,是在被告人不符合减轻或从轻量刑的条件下用钱贿赂司法人员从而获得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但是实际上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符合我国以“认罪态度”的好坏作为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酌定情节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和“花钱买刑”具有本质的区别。 
      对被告人已经赔偿物质损失这个方面来说,我认为在裁判时被害人并不一定要全部得到赔偿,只要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的真诚态度,并且其赔偿额达到一定的比例,一般以高于50%以上就可以认定为被告人有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态度。因为,被告人的赔偿数额要受到被告人经济能力的制约,如果一味地要求被告人全额赔偿有时可能适得其反,被告人在确实无全额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有可能破罐子破摔,使调解难以达成。所以在很多时候,只要被告人能够有赔偿的态度,而且尽最大的努力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即使赔偿的额度与被害人的受到损害的额度有差距,这种差距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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