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律师职业精神
律师业是通过宣传国家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经过诉讼或非诉讼途径来调解社会和经济各类矛盾冲突的法律服务行业,并以此为民主政治服务、为法治经济服务、为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服务、为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最终为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律师是令人尊重的社会职业法律工作者,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经济、依法治国的一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队伍和力量。
一、律师职业精神的概念及其内容
律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执业者。 其次,律师制度的设立,就是要帮助渺小的、弱势的私权力,监督、制约庞大的、强势的、无所不能的公权力,以期望公权利不会被滥用、守住侵权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再次,通过律师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制,推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律师职业精神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
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会成员将法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法律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我们能够共同被称为律师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有共同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共同的传统,因而,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应是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最重要的内容。
2.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精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服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
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这种制度理念的设计下,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就是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必然要求。公权力必然被滥用乃人性使然,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是律师永恒的使命,而这种精神正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并传承的。因为,没有律师的抗争,不仅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律师自身的权利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律师的抗争精神是以律师的信仰精神为起点的,因为法律的信仰使律师具有了生存的意义,因为有抗争的勇气和努力,才使律师的信仰对公民、对社会、对国家具有更深层次的价值与意义,于是律师抗争精神便具有了四个层面的含义,即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律师要为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去抗争;律师要为法律遭受了裹读去抗争;律师要为了法律的信仰去抗争。
4.与时俱进的专业精神。
这是律师行业与其它行业或人群的重要区别,也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专业精神是律师职业精神的主要口容之一。主要特点有:①博学的知识。②就具体事实适用实体法的技巧。③彻底的准备。④实践性白和审慎的智慧。⑤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社。
5.帮助弱者,倡导公益的人文精神。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体现着律师人文精神的崇高境界,它也理应成为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组成部分。
6.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
这里所称的独立性就包含着律师的独立精神在内的律师及其制度的本质特征。因而,这种精神承载的是律师在实现其价值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如果律师没有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那么律师就不可能实现在创制法律、制约公权力、维护人权及其派生权利等方面的价值。
7.坚守执业道德的自由精神。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准则,是律师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与律师职业纪律不同的是,律师职业纪律是对律师的外在强制,是律师必须遵从的行为底线,而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为的最高标准,它所强调的是律师内在的自律。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不论是从其执业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独立性,还是其工作方式的自由形态,都对律师的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他律与自律之间,律师的自律有着更为独特的作用。
8.不为利益所驱动的诚信精神。
这种精神实际上属于律师职业道德自律精神的范畴,从社会对律师的诚信要求本身来说,它也是律师道德自律内容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之所以将其从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中分离出来,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诚信出现了危机,这种危机正在威胁着律师及其制度的康发展。目前律师的不诚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一些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天花乱坠许诺和随意夸大服务能力等等的欺骗行为,在履行合同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钱不办事、损害当事利益等等的违约行为,最严重的是少数律师在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伪造证据的行为,这损害的已经不仅仅是律师的诚信精神,而且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正是基这种现实所需,所以将这种精神纳入到了需要构建的律师职业精神的范畴。
9.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
中国自古就有着文人相轻的传统,律师又属于高智商的群体,因而,一些律师间不可避免地带着相不敬的文化基因,加之现实生活中律师间的竟争压力,就使得在一些律师间的不正当竞争在律师职业活动中不断加剧。因此,克服不良文化传统,形成有利于律师发展的公平竞争的理念就成为中国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同行相敬的公平竟争精神也便成为律师行业内部自身发出的呼唤和要求。
10.珍视声誉,品行高洁的道德自律精神
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律师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律师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律师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拍客,律师业与律师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精神与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在由社会成员分化为律师的那一刻起便已经悄然产生了,因为,文化作为人类特有的现象,它是与人类的存在相伴而生的,不论这种文化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进步的还是倒退的,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存在,那么相伴的文化便随之生成、发展和延续。对律师文化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已经存在了某种形态的文化,而在于我们需要一种怎样的律师文化,什么样的律师文化更有利于律师及其制度的健康发展,什么样的律师文化应该成为先进的主流的律师文化。
(一)律师文化的界定
1.律师文化是有边界的, 一个律师在他的律师生涯中可以掌握很多文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可能很有文化底蕴,但并非都是律师文化的反映。
2.律师文化的主体是律师
律师是律师文化的承载者,这里的律师应指的是律师职业中人,是个整体概念,它排除了每个律师的个性,律师文化正是这个抽象的律师身上的标记,是整个律师职业中人的共有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文化是中性的。
3.律师文化体现于律师职业活动中
一个律师在首先是生活中人,其次才是职业中人。承认律师文化的主体是律师,这里的律师应该是就作为职业中人的律师,而不是作为生活中人的律师,是作为理性人、法律人的律师,不是作为性情中人的律师。
律师文化对律师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不可或缺,推动律师发展的动力是内因,即律师文化。律师文化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律师理念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的发展方向,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律师的行为准则,律师的修养包含着富有个性的价值观。要构筑有生命力的律师文化,使之成为律师生命之根、动力之源,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壮大;使律师成为具有丰厚文化底蕴、能承担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讨论稿)也没有对律师文化进行定义,但确立了“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是中国律师文化的两个基本理念。“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主义是西方律师文化的核心,这个核心与中国传统的君臣服从文化发生强烈冲突,也与中国现实社会的主流政治文化发生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拓展思考,可以看出,《纲要》作者用“两个基本理念”的表述,间接承认了律师文化来源于法治、来源于人权,中国律师应围绕这两个基本理念,形成中国律师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精神应为律师群体成员所共有,并成为指导和支配律师行为的思想意识。
(二)律师职业精神与律师文化。
1.律师职业精神与律师文化之法治。
2.律师职业精神与律师文化之人权。
三、律师职业精神与律师执业行为属性
第一,律师执业行为属性
律师执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因而合法性是律师执业行为的首要属性,律师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如何行为,都要合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法律关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可能是授权性的,也可能是禁止性的,它们共同构成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依此规范执业,其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等积极性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合法性,根本上源于律师制度的合法性,“没有国家法律的确认,律师制度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在社会上存在。”
第二,律师职业精神与律师职业行为属性
律师执业行为是法律行为,最重要的要求是其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因而律师执业必须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服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具有特定程式的律师职业行为的长期进行下去便孕育了律师特有的职业精神,那么律师职业行为的合法属性与律师职业精神的忠于法律,法律至上是一致的。
四、律师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
《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维护”的规定不但明确了中国律师的职业使命,同时也分层次地概括了中国律师的职业价值取向。
五、培育和形成律师职业精神的途径和方法
培养崇高的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应当注重内在坚持和外在强化。如果没有律师整体自身的坚持,就不可能形成持久的律师职业精神,就会随波逐流;如果没有律师外部力量的强化,那么这种传统即使是出现了也会因营养不良而生长缓慢,遇到疾风骤雨就有夭折的危险。
第一,内在坚持
内在坚持,就是律师行业内部为培育、构建、传承律师职业精神要作的各项努力。
(1)要将构建中国律师职业精神历史任务置于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加以考量,在正确认识中国律师文化和律师职业精神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制定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职业精神的发展战略,以使律师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的奋斗目标。
(2)要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协会在构建律师职业精神中的重大作用,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行业组织,实现行业自治。
(3)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形成先进的健康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律师是以各自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对外的存在形态,因而律师事务所文化最能够反映律师个体的精神风貌和执业素质。
(4)要加强律师自身专业素质、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加强律师自身的修养,使律师在构建自己精神传统的过程中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作用。律师个体是构建律师职业精神的最终承载者,是在这些传统形成过程中的建设者,如果缺少应有的执业素养则承担不起构建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重任。
(5)要加强并持续开展律师内部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弘扬这些业内优秀代表们在执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坚定的法律信仰精神、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与时俱进的专业精神、援助弱者、倡导公益的人文精神、崇尚自由的独立精神、坚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不为利益所驱的诚信精神、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等等,为广大律师在自身的执业活动中树立榜样和坐标,使这些精神逐渐成为所有律师共同的价值理念,成为支撑中国律师思想和心理的精神支柱。
(6)要加强律师文化、律师职业精神的理论研究,对它们应有的内涵、特征、作用、实现的条件和途径等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引进国外法治国家律师及其制度的先进经验、执业理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加以扬弃,使其最终成为我们自己的律师职业精神,这些工作本身实际上就是在形成着律师的文化和传统。
第二,外在强化
外在强化,是指律师行业外部为律师职业精神的构建提供必要条件,促进律师职业精神的形成,巩固律师职业精神的成果。
(1)要在依法治国方略这一大的前提下认识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发挥的重大作用,澄清对律师及其制度在认识上的误区。律师制度虽然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的一种制约公权力的异己力量,但它绝不是整个社会或整个上层建筑的异己力量。在政治上,律师是为维护和巩固现有的上层建筑而存在的,为现有的经济基础提供服务的。目前公权力行使部门与律师形成紧张关系,将律师看作是麻烦制造者,主要是对律师的认识存在误区造成的。所以,要为构建律师职业精神提供支持就必须首先对律师及其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要从整体上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文化,这是中国律师及其制度发展的根基,是构建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前提条件。在政治领域,要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为其参与政治创造条件,使律师有机会参与立法,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使律师不再走在政治的边缘,成为政治的看客;在市场经济领域,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使其更广泛地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逐步改善、提升律师整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实现律师在经济上的自由;在文化领域,倡导法治文化,并吸收中国文化传统的精髓,同时,形成正确的律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为律师职业精神的形成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3)要加快有利于构建律师职业精神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为律师职业精神的形成提供制度上、法律上的保证。
(4)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解决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问题。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恶劣主要集中体现在律师刑事辩护领域和其他类型案件的司法审判领域。这方面的情况有目共睹,律师的执业权利日常性地受到侵犯,已经使律师开始对法律产生怀疑,这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而且律师不能通过法律维护公民和社会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普通公民逐渐对律师、对法律丧失信任,因此加大对这一领域司法腐败和损害律师权益现象的整治力度是目前函待解决的问题。
六、律师职业精神与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价值理念的异同
法律职业者是根据国家法律设立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由接受过专门法律知识和技能训练的人所担任的、从事作为精神现象的法律生产活动和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者。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因此,律师也是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共同追求案件证据的真实,追求个案正义的实现,并通过个案正义实现整个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司法决疑解纷的至上性和最终性,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法律职业者的共同价值理念。
律师职业精神与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价值理念的区别
第一,律师职业精神独有的专业性
律师以问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目己的专业,这是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职业者或人群的重要区别,也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专业精神是律师执业精神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先生在阐述美国律师业的历史与现状时指出,“一个职业律师具
有的主要特点有:①博学的知识。②就具体事实适用实体法的技巧。③彻底的准备。④实践性的阳审慎的智慧。⑤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社。在这五大特征中其中有四个特征是与律师的专业育关的,可见律师的专业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的重要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拥有一个专业并不等于拥有专业精神,律师的专业精神是指一个律师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孜孜以求、清益求精的态度,以及在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提升自己专业水平的与时俱进的状态。
第二,律师执业精神的特殊性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市场需求是律师职业产生的根本原因,市场机制调整着律师职业的生生不息的演化,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也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市场规则要求公平竞争,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这是律师职业的特殊性。
*** 主席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这不仅肯定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彰显了律师在促进依法治国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笔者通过对律师职业精神有关理论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号召广大律师在现阶段特别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实施以来对律师有一个更全面准确的定位,践行中央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历年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每一位有志于献身中国依法治国事业的律师,应该秉承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理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共同建设一个法治的统一的新中国,为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