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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持股会章程
来源:游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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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在持股会占有出资份额的公司职工组成。职工持股会是代表职工的行使股东权利,并作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会员的合法利益,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外经贸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对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实行集中管理;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推举人参选与股东会和董事会,代表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负责每年度应分红利的具体分配事项;

(三)              其它投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必须是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聘用员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依照其在持股会所占有的股份比例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投资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批准职工持股会收益的分配方案;

(五)         对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事宜作出决议;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2/3多数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和其他投资;

(十)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股票和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十一)           根据收益情况拟定本会收益分配方案并办理分红具体事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紧急情况,理事长或2/3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五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四人。理事长、理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团体理事长由在本持股会内持股比例最高的会员担任,无须经选举产生,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理事由会员大会按照以下原则选举产生:(1)能够充分在本团体内部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2)能够具有代表持股会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性;

3)在处理本团体事务上具有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中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    在本持股会内占有的股份比例最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是唯一能够代表本团体参加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人,其他任何会员都无权代表本团体行使股东权利或发表意见;

(五)     签署会员出资证明。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本团体股份的发行,转让和受益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由理事会理事长签发,并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内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明号码、职务、出资证明编号;

(二)发放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签章。

      第二十八条 会员持有的本团体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在因工作变动调离公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理事会,由理事会代表持股会回购其股份,转让价格按照上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值计算。理事会可以将所购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进行合理的分摊或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理事会因无法将回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或在会员间作合理的分摊而拒绝受让股份的情况下,会员可在征询理事会的意见后对外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条 本团会员发生死亡时候后,其继承人不要求清退转让股份的可继承被继承人的会员资格,享有与原始会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年度将应分的股利分配给职工持股会,不直接分配给各会员,由职工持股会根据会员出资情况再分配给会员。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决定本年度不进行股利的分配而将股利转增为在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扩大持股比例。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的活动经费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作专项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在分配股利前,由理事会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各会员,会员须按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凭出资证明和身份证领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或终止:

(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和公司清算;

(二)经理事会1/2以上多数决议,依法向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的变更或终止;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变更或终止事宜由理事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切实维护会员利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涉及变更或终止,理事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社团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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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游本刚
  • 执业律所: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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