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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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须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联防队员、保安、单位内部的保卫人员,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注意两点:(1)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肉刑,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实行肉体摧残,如采用毒打、捆绑、火灼、水灌等。变相肉刑,即采取非直接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的肉体进行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长时间不准睡觉等。(2)刑讯逼供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这两种以外的其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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