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孟栓律师亲办案例
65岁老汉工作中死亡不算工伤
来源:吴孟栓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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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健康、又富有经验,不少老人退休后,都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或被返聘到别家公司发挥余热。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本都是件不错的选择。但是,近年来返聘老人在工作中出现伤亡事故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引发了很多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话题。

今年65岁的王老汉是某石矿公司退休工人。他在石矿干了一辈子管理工作,60岁时依照规定退休后,呆了两年,觉得没有意思,而且感觉身体还好,于是就又回到石矿公司干起了开票的工作。因石矿是卖石头的,开票室紧邻输送石子的传送带,传送带下面就是碎石机。

一天早晨,王老汉看地上都是一些碎石,于是拿起扫帚想把碎石扫出去。可是不幸就在此时发生:王老汉到离传送带不远的地方扫碎石时,传送带巨大的吸引力一下就把王老汉卷进去,并送入下面的碎石机。等到同事发现并把碎石机关掉时,王老汉已经没有了人形,就这样,王老汉离开了人世。事情发生后,王老汉的家人与矿山公司多次协商,但最终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未能协商成功。

庭审中,矿山公司认为,王老汉与矿山公司成立的是劳动关系,且又是在工作中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其赔偿损失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计算;而王老汉的家人认为,王老汉已经退休,虽然在矿山公司上班,但因其已退休,与矿山公司就成为雇佣关系,赔偿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矿山公司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对王老汉家属进行赔偿。

吴孟栓律师评析: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样在适用法律上就有了很大的不同:对于60岁以下的人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工作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关系,而60岁以上的人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就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只能成立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当然案件结果也有了天壤之别。本案中,争议焦点表面看是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之争,但是实质争议还是适用法律之争。

那么,适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与适用《民法》有什么不同呢?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那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成立劳动关系,在工作中伤亡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伤亡者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赔偿项目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辅助器具费、按照鉴定需要进行护理的有生活护理费,按照伤残条块结合享受伤残津贴及一次伤残补助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而适用《民法通则》的话,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成立雇佣关系,在工作中伤亡就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本案中,王老汉今年65岁,已退休,有退休工资,所以属于劳动部规定的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根据以上分析,王老汉与单位之间成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在计算给予王老汉家属赔偿数额时,只能按照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赔偿,即矿山公司应当赔偿王老汉家属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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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孟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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