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孟栓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出租方能否行使留置权
来源:吴孟栓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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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先生将浦东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赵先生,租期一年。后承租人擅自毁约,只租用了3个月就撤离,却留下电脑1台,沙发、办公桌、办公椅等若干办公家具。石先生不仅损失租金,而且办公房因留有承租人赵先生的办公家具而无法继续出租。

  石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当时经办此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其答复是:将办公家具留置,承租人如在宽限期两个月内不领取,出租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出卖家具予以抵扣租金,了结此事。为谨慎起见,向法律界人士请教。

  其实,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说法可谓大错。其一,此案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的标的物须是动产;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的原因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而不是非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其二,它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可适用留置权的合同根据《担保法》、《合同法》有5类,即: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显然,租赁合同不符合以上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且不属于适用留置权的5类合同。

  据此,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出租人的答复系于法无据,出租方无权擅自行使法定留置权。本案中石先生不能够以行使留置权为理由扣押承租人的财产,否则,将会构成侵权行为。但石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石先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对承租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胜诉后,如果承租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石先生可申请法院拍卖被扣押的王某财产,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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