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德营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的商业险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来源:白德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5
浏览量:2622

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的商业险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的商业险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作者:白德营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本人是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在实践中经常接触一些交通事故,一部分在交警部门调解结案,有个别地方,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下完事故认定书后,直接将案卷移交给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有一大部分是经过法院通过诉讼来解决的,今天主要分析各地法院对交通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法律上的理解,在该交通事故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2009101日以前(新保险法生效以前)各地的做法基本相同。但在200910月以后(新保险法生效以后)各地的法院对这个问题,各有各地看法,实践中有一下几种观点:第一种:原告在起诉中起诉的有保险公司,要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范围的有当事人承担,这种法院往往只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支持,对商业险不予支持。大多数法院都持这种观点。第二中观点,就是原告在起诉中没有起诉保险公司,而被告在诉讼中追加,法院不准被告追加,而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同意追加就延期审理,不同意就继续开庭,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有明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有当事人赔偿。第三种观点,就是原告在起诉中起诉的有保险公司,法院通过当事人的举证,看肇事车投有什么险种,保额是多少,只要原告要求在保险范围内有保险公司予以承担,法院就予以支持。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保险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通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有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若法院判令其承担责任其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作者同意第三种的理由是:

我国《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48495051条都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目前实行的所谓机动车商业险和强制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两者保险的标的均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前者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而后者是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归责原则上应当是一直的,《新保险法》中的第三者也未区分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中的第三者。

责任保险是指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被保险人因承保范围内的致害行为而依法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具有一下特征:

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与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是有差别的。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责任保险在偿付上具有替代性。因为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为受害人取得实际赔偿创造了条件。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赔偿责任外,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受害人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时,有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共处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具有替代性。

责任保险具有限制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国所适用的责任保险单一般约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限额,不论在保险期间发生多少次意外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都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最多追加百分之几的免赔率。

《保险法》第65条及保险合同条款第24条(中保)的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以及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害的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这有责任保险的目的决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在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有保险人代为承担,因此保险人不必将保险金直接支付被保险人,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的第三者,防止被保险人领到赔偿金后不给受害人的情况发生,实践中发生过这样的例子,最重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

本条第二款充分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体现了立法者对第三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发展趋势之一,也是其目的所在。责任保险的目的——本来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但近来其保护的重心渐渐转向于受被保险人侵犯的第三人,亦即受害方。这也正是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跟本原因之所在。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以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赔偿为前提。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第三者也就是受害方。避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将赔款挪作他用而没有赔付给第三者,这样就无法达到保护受害方的目的。

另外,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法定受益人,该合同无法预先指定受益人,但一旦发生事故,第三人特定化后,该受害人就是责任保险的法定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当然有权直接涉诉以求保险金,这里不存在合同相对性原理的适用问题法院就应该予以支持要求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赔偿金。并且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解释,当初修改这部保险法时也是为了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的。作者认为只要第三方在起诉中要求保险人在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就应该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方直接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有侵权人和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

作者:白德营

作者评论意见;

赋予第三者对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直接亲密感情权是责任保险的发展的必然趋势。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松动奠定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随着合同法的理论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演变,正在更深层次上反映着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需求,对合同相对性提出最为彻底的合同类型就是保险合同。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保险合同都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中国作为与世界接轨的的发展中的大国,这方面终于在2009101日新保险法的生效,才初露小荷尖尖角。


 

以上内容由白德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白德营律师咨询。
白德营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6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洛阳市洛龙区国宝大厦7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白德营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4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洛阳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国宝大厦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