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银焕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起诉状
来源:常银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7
浏览量:58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济南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告:XX,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市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171日至16日差额工资196.75元。

2、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9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171日至16日差额工资196.75元。

被告自进入原告公司以来,连续三个月以上均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业务指标,按照原告公司的《奖惩制度》及《薪酬福利制度》规定,原告公司向被告计算核发20117月份工资合法有据,原告公司无需再向被告支付差额196.75元。

二、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98元。

本案的事实情况为:20101213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依法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原告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向被告提前进行了公示。被告进入公司工作后,却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请假、迟到、早退,且多次无故旷工,业绩考核也连续多月不能完成业务指标,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公司《考勤制度》第四条第2项“(3)旷工:未经准假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无故旷工按日平均工资的2倍扣除;如若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包含三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被告的离职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该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亦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已向被告足额支付20117月份工资,且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因此,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没有依据,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济南市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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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银焕
  • 执业律所: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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