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济南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被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市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16日差额工资196.75元。
2、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98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1年7月1日至16日差额工资196.75元。
被告自进入原告公司以来,连续三个月以上均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业务指标,按照原告公司的《奖惩制度》及《薪酬福利制度》规定,原告公司向被告计算核发2011年7月份工资合法有据,原告公司无需再向被告支付差额196.75元。
二、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898元。
本案的事实情况为:2010年12月13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依法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原告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向被告提前进行了公示。被告进入公司工作后,却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请假、迟到、早退,且多次无故旷工,业绩考核也连续多月不能完成业务指标,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公司《考勤制度》第四条第2项“(3)旷工:未经准假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无故旷工按日平均工资的2倍扣除;如若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包含三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被告的离职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原告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该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亦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已向被告足额支付2011年7月份工资,且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因此,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上述费用,没有依据,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济南市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