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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救济
来源:陈巧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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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救济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都会及时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检查、拍照、绘图,随后会在弄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作为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比较客观、可信的,但也不排除因交警未及时到达现场,未充分了解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未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能确保本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
   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处理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虽有人员伤亡,但属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于简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处理,而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其次,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最后,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来使用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但当事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注意事故现场附近是否有摄像探头等等,以便在诉讼中及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可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
    但由于法官并非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是不会轻易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的。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

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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