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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使用贷款导致的法律后果
来源:中正律师组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2
浏览量:891

曾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某年10月20日,曾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曾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还款期限为次年4月19日,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曾某利用该笔借款之中的70万元购买汽车,另外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一套。银行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曾某偿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将曾某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曾某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及应的利息。

  法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核心在于借款人应当如何使用借款的问题。

  借款人收取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用途做出约定。

  《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曾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申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而曾某实际上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一部分用于购买汽车,而另一部分用于购买商品房,其做法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203条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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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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