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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码事件的法律分析
来源:胡国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量:1134

关于70码事件的法律探讨

 


   
事件回放:2009年5月7日晚,年仅20岁的“富家子弟”胡某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其后,交警开发布会时引用肇事者本人和其朋友的说法,说当时的车速是70码,引发网络愤怒狂潮。
   


   
上周就看到“富家子飙车撞死大学生”的新闻标题,觉得没有什么特别的,也没有去看内容,直到后来Derek跟我说有没有听过“70码”这个新词。我想我又落伍了,赶紧中午搜索相关报道。看到这些报道,看到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定罪罪名的问题。从报道的事实来分析,一般人认为应当给胡某定交通肇事罪。但是有人认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者量刑重)我认为应当定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1、两罪在主观上方面有很大区别: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过失。刑法上的过失包括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失,另一种是预见到了,但是因为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希望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指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的发生(发生或者不发生都无所谓)。


   
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是依靠行为人外在的客观方面表现或者其自己直接的供述、表达而得出的。刑法上有“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客观方面表现无法充分推测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有欠缺;本案中,我认为仅仅靠速度就推测胡某具有故意显然是不足的,超速50%就是故意,那49%就不是故意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量和度。本案和其他超速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不同难道就因为超速的量不同就定不同的罪了吗?但是可以推测出主观上其最起码具有过失的责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上时齐全到位的。因此可以定交通肇事罪。


2、两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类,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为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个罪是并列的,构成要件和量刑都不同,不存在特殊竞合的问题(即后罪并非前罪的“口袋罪”)。


      两个罪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为人主观方面认识区别。简单地说,认定胡某故意撞人的证据不充分,那么就不能定后罪。


另外,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只要在责任认定上胡某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那么就可以定罪。至于超速是否50%以上没有大的影响,顶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作为一个酌情量刑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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