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义律师亲办案例
敦请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为民执政
来源:林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量:1236

 

质疑《关于林礼国反映建瓯闽北建材市场

旧欠水费问题的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

                       ———敦请建瓯市建设局为民执政

建瓯市建设局:

2011327接悉你局一并寄达 (瓯建告[20114)《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和《关于林礼国反映建瓯市闽北建材市场旧欠水费问题的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本人首先要声明如下:

一、就厦门水务公司(建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建瓯城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供水管网改造中违规收费的问题,本人寄送你局的相关材料有20101222日的《质疑水费欠费通知——建瓯水务公司在要挟什么?》和20101228日的《驳建瓯市物价局的复函》,在2011217日这个时间本人并无向你局寄送什么材料。

二、20101222日本人《质疑水费欠费通知——建瓯水务公司在要挟什么?》一文,行文主旨确实是厦门水务公司在闽北建材市场小区追缴水费欠费一事,但行文对象却是展望小区全体业主,所以寄送你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只是觉得此事你局等有权管辖,你们有知道之必要,以防患于未然。而非向你局“提出什么信访事项”。

不过,声明归声明,你局既然煞有介事地生成了所谓我本人“提出的关于反映厦门水务公司(建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向建瓯市闽北建材市场小区追缴水费欠费问题的信访事项”,又不避嫌疑地将本人所谓“信访材料”的递送时间由20101222日自行修改为2011217日,将行文落款时间前后相差25天的“受理告知书”与“答复意见函”一并寄来,并正儿八经的答复了本人,本人没有理由拒绝,但本人对你局的答复意见不肯苟同,现提出如下质疑,以作正式敦请你局复查(窃以为目前阶段还不到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的地步)之投诉件。

总而言之,言而统之,本人认为你局《答复意见书》不仅谬误百出,而且延续你们一贯纵容的作风,统篇都在为水务公司违规收费张目,你们扮演的活脱脱就是厦门水务公司代言人的角色。

1、既然你局认可“整个(展望)小区(原有)内部的供水管网非(厦门)水务公司所有”,又认为“(改直接供水时)总表后到各用户分表之间的管网改造费用原则上是由用户个人承担的”,那么归根结底一句话,无论是过去的二次供水,还是今天的直接供水,小区内这部份供水管网的产权人都是小区全体业主,水务公司作为一个非权利人既未受权利人合同委托,又凭什么自主决定废弃原有的供水管网、自主进行现有管网的施工预算和决算、自主选定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队?这与你们自家房子别人强行备料进场装修后与你们讨要工料款有何区别?国家三令五申建设工程项目要以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费用成本最低、工作质量最好的施工单位,如厦门水务公司这等强盗行径谁来保证成本核算的真实性、谁来保证规范用料的合理性、谁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可靠性?难道就因为垄断企业把持着给用户供水的命脉,“资本家”就有权用断水来强迫老百姓“埋单”吗?建瓯城区供水管网改造中普遍发生这种严重违犯法律、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事情,你局作为水务公司的行业主管,你们扪心自问有没有责任?

2、你们先是说什么“(原始的二次供水物业公司)收缴水费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和监管”;接着又说什么“(所以)欠费严重(主因)()小区内部供水管网严重漏水,(辅因)是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之后为增强说服力,你局还将水务公司提供的所谓欠缴水费金额详细罗列了一番;最后你局由此得出了所谓“展望小区旧欠水费问题客观存在,事实清楚”的判断。真的是这么一回事吗?本律师(这里所以强调律师身份是想与你们论法)不以为然。

首先你局是《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对于《物业管理条例》你们应该比任何人都熟悉,你们难道独独就忘记了物业管理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这一根本性规定?既然是独立法人,就具备了独立行使权利和独立承担义务的法人资格。我们先撇开物业公司是否是受水务公司委托代收代缴水费一节不谈,仅就你局认定的当年二次供水总表是开发商申请、物业公司开户这一情节,那二次供水时与水务公司发生供用水合同关系的也是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单位。冤有头债有主,欠费与否、欠了多少、如何清欠,水务公司应该去找合同的相对方开发商或物业单位理论。现在开发商走了,物业单位撤了,水务公司要认真的话原本是应该将此笔未了之经济账诉诸公堂的,可他们偏偏不去反拿老百姓说事。你局作为行业主管不但不秉持公正,还错误地说什么“物业公司收缴水费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和监管” (总表开户在前,业主委员会成立在后,何来委托?至于监管之权,法律虽然赋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单位约束之权利,但并非是说物业单位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受业主委员会管制,毕竟它是一个独立法人)云云,并在公函中罗列水务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所谓欠缴水费金额(这原是一本经济账,是需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你局作为行政单位应该没有介入经济纠纷的权利吧),你们的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为厦门水务公司(建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撑腰。

至于本案涉及的拖欠水费的原因,本人作为小区一分子,在这个所谓的欠费过程中,一直是被动地向物业公司缴费,而且在改直接供水时也如小区其他完成水改的居民一样已由物业公司出具未拖欠水费的证明,所以说对这个中原因是不甚了了。但本人以为欠费原因绝不仅仅就是你局说的那两个,其中真正严重的问题更不是什么水管滴漏,而应该是相关权利人和责任人对国有资产(建瓯水厂此前可是国有全资企业)或失之监管、或从中牟利使然,否则断不会拖欠日久、拖欠之巨。这些情况相关人等不说或不便说,并不等于不知道或不存在。你们说是吧?

3、你局扯大旗做虎皮,拿建瓯市物价局瓯价[201030号《关于我市城区供水设施改造中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136号文件为自己打掩护,并假借水务公司的一面之词,说什么“展望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97691元,水务公司实际收取的改造费用是262280元”,从而断言“水务公司在小区水改时不存在乱收费问题”,虽然言之凿凿,可惜不堪一驳。

其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136号文转发的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文件确有说“用户原则上承担水表后(不含水表、表箱)的改造费用”,但接下来也有“强调用户承担的改造费用不得高于当地户均改造总费用的30%”,而且为了规范这一收费文件还特别说明“用户承担费用水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基于此有了建瓯市物价局瓯价[201030号文的政府定价规定:“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用户出资部分不得突破290/户”。真如你们所称厦门水务公司向用户收取总表后到各用户分表之间的管网改造费用符合政策规定,并无不存在乱收费的行为,那省物价局的“用户承担的改造费用不得高于当地户均改造总费用的30%”和市物价局的“(管网)改造用户出资部分不得突破290/户”的规定岂不是由你局一家之言而废止。你们“护犊”之心可以理解,可也不能因为“护犊”连自己的本分都丢了吧,作为一个县级市的建设管理部门,你局应该清楚自身是无权否定平行部门市物价局的规定的,更应该清楚自身是无权否定省上的规定的。

其二、作为价格管部门建瓯市物价局在20101224日、2011228日就本人的举报所作的《复函》(见附件)已经非常清楚的表明厦门水务公司在展望小区向每一住户收取的655元是超过其政府定价的,所以未能查处是因为你局的瓯建[2010244号文件没有明确水务公司所收款项中有无包含新立户费这一块费用。你局于建瓯市水改收费政府定价文件即将出台之际出台这样的一个按理说要出台也应早在水改之初就出台的文件,意欲何为,没有人比你们更清楚了。今天你们既然这么重视我的意见,把我不属信访的信件当作信访件来处理,那在这里可不可以请求你局将这份文件的副本寄一份给我,并说明文件出台的背景,也显得你局确实是在执政为民?

其三、撇开没有小区业主参加的厦门水务公司就展望小区供水管网改造的决算是否有公信力不谈,本人也认为你局单凭一个总造价是397691元,水务公司实际收取费用是262280元,就认定水务公司不仅没有乱收费还少收了135411元,未免太过官僚主义。因为你局既然提到262280这个数字,显然你们也是看到了20091116日水务公司制作的《展望小区水改工程收费汇总表》,这张表明确说明还有60个住宅户和39个商户未参加水改(是真的没参加水改还是照顾没收费,你们感兴趣的话可以问问水务公司),这一部份应收而未收的水改费用按照已完成水改户缴费的标准计算应是人民币63480元,这个金额加上已收部分的合计数是325760元,与厦门水务公司于水改之初公告的计费基础展望小区供水管网改造预算总造价323895元相比,水务公司不仅收去了所有的预算总价款,还多收了1865元。这个情况你们没有理由看不到,也不会没有能力测算,可偏偏你们就是避而不谈,这怎不令人浮想联翩。

我个人身为律师本就不能无视损害公众利益事情的发生,更何况这一损害与已息息相关,故为讨个说法我坚持了近两年。这两年中我所以没有向你局直接地提出相关的诉求,是因为我一直就认为你们是建瓯水改乱象的始作俑者,是水务公司违规收费的帮凶。今天你们的答复意见书更让我坚定了这一判断。作为一个建瓯人,我深知厦门水务公司(建瓯)城建有限公司有建瓯人民政府30%的股权,一级人民政府也好,如你局、物价局等政府部门也罢,我相信你们心里十分的明白建瓯水改收费有无值得商榷的地方。日前我已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建瓯市物价局在查处厦门水务公司不遵循政府定价违规收费中行政不作为,我既不想你们继续的助纣为虐,更想你们能改变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是基于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尊重,给你局很认真地寄去了这一函件,希望你们这一次能真心重视,有的放矢,而不是象《关于林礼国反映建瓯市闽北建材市场旧欠水费问题的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别有用心。

仅此而已。

专此递呈。

 

 

致函人:林礼国

2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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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林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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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5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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