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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单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量:7571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

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0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11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

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

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

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

部透支款息的,

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

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

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情节显著轻微的,

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

虚开价格、

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20

万元以上逾

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100

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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