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刚开了一个连环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先与两辆车碰撞后又同第三辆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辆车承担次要责任另外两辆车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案件开庭审理后作为第三辆车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我提出本案应该追加另外两辆车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原告提出无需追加另外四被告,我方坚持认为此次事故中原告因先后与三辆车相撞而遭受损失,应该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四被告与第一被告及我方共同承担责任。法官同意我方提出的意见,追加其他四被告参加诉讼
案件小结:连环交通事故或交叉碰撞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和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不甚了解,往往只起诉在事故认定书中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作为被告,而忽视向无责事故车辆的而保险公司追偿,一方面使得自身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当被诉保险公司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时又面临诉讼的拖延。在此建议广大当事人在遭遇连环交通事故或交叉相撞案件时一定慎重选择被告,一定不要遗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