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预期可得利益是否该赔?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广兴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溯及既往,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可得利益。另一种是合同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其法律效果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违约方只承担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而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目的是使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才有合同双方当事人财产返还等法律后果。而预期利益的损失,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才能产生,既然守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