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俊卫律师亲办案例
爱荷华州律师在法庭上的礼貌标准
来源:顾俊卫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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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向法庭和陪审团陈述的时候要起立,除非是提出异议或只是陈述很简单的几句话。
2,律师与被询问的证人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便在律师与证人之间保持合适的音量,来避免对证人的威胁。以及可能发生的非正式的不恰当的情况。当证人的声音很难听清、或出示证据、或询问关于地图和表格之类的问题时,律师向证人接近是合适的。
3,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显示与证人、陪审团、辩方律师的亲密关系。不得提到陪审员与辩方律师的姓名,并且只有当证人是个少年、或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才能称呼证人的姓名。
4,律师应该以非个人的角度称呼法庭,应以第三人称称呼法庭,如“法庭应该记得证词,”而不是“你应该记得”。当法官在位的时候,应尊称其为“阁下”,而不是“你”。
5,当律师的问题被法官拒绝时,直到法官允许,他才能继续问另一个问题。
6,所有的异议与辩论都应该朝向法庭而不是针对反方律师。双方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的争吵是不允许的。
7,当就异议展开辩论并且法庭做出决定之扣,律师应接受此决定,不能再有进一步的评论和辩论,除非申请法庭允许再展开新一轮的辩论。
8,在开庭陈述和结案陈词之前,律师应向法官说:“请法官允许,”或其他相近的表述。同时要向辩方律师说:“先生……”。
9,男性律师出庭的时候应穿外套、衬衣与领带。女性也应穿相对正式的服装。
10,律师在要求旁听席讨论的时候,应先得到法庭的允许再坐下。
11,所有的律师,如果他拥有法官、上校、或参议员的名头,在法庭上不能使用也不能被提及。
12,在即将开庭之前,律师不能让自己的委托人或证人使用法官的办公休息室,同时,陪审员室、证人室也不能被使用。以免出现法庭与其中一方或证人接近的情况。
13,展示的证据在使用之前应该被编号,某一事件的情景或表格也要被提前准备,而不能以证人的角度展示。
14,律师应该预测在审判时可能出现的主要法律情况,并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庭展示,或在其他一些提前的时候展示,以便确保辩论和决定不占用正常的审判时间。
15,旁听席讨论会打断正常的审判流程并扰乱陪审员。通常法官不能预测旁听席讨论是否必要,所以辩护律师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来谨慎有限地使用旁听席讨论。
16,出庭律师,像英国有资格出席高等法庭并辩护的律师,应有一种职业的自豪感,他们提出的异议,应很少遭到反感并且他的异议应很少能受到质疑。
17,对于令自己满意的判断和裁决,律师不应该向法庭致谢。
18,如果警官作为证人出庭,则不应该在显著位置佩戴武器,并不得穿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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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俊卫
  • 执业律所: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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