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旆律师亲办案例
鲁某与Z某离婚案律师代理词赏析
来源:贾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量:786


    编者按:代理词,是律师介入案件后,向法庭陈述当事人想法、分析案件脉络的重要法律文件。一般而言总结了案件的办案过程,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律师向法庭提出的最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这类文件体现了律师的水平,也是最重要的一类法律文件,现将我办理过的某离婚诉讼案件的代理词附下,大家可以看一看,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和普通人之间,对于婚姻关系的看法和侧重点有何不同。(本案中人名为化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解家玺、贾旆作为本案被告鲁X的代理人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代表被告参加庭审,并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与法律关系,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盼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一、被告鲁X对于自己的婚姻关系仍存有期待,我们不认为事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鲁X已经一再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即鲁X作为丈夫,作为一家之主。在婚姻中已经力所能及的尽了自己的义务。结婚后回家次数较少,是因为在云南B地有工程要做。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让鲁X不得不放弃了许多宝贵的家庭时光。

实际在本案中,Z琼和鲁X结婚后,鲁X就第一时间在建设银行贷款15万元,并向其他亲朋好友积极借款20余万元,在K地购买了一处房产,以供二人结婚生活。并且购置车辆,这些都是为了家庭生活着想所为。二人结婚至今7年多,还有一个可爱的4岁女儿。鲁X作为一家之主,在外不停工作打拼,并因此背负了巨额的银行按揭贷款。就是为了家庭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所以,代理人认为,凭现有的材料和事实,还很难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

二、鲁X已尽力履行了照顾家庭的义务,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从被告鲁X提供的转账单据可以看出,从20117月底到20123月底这半年多的时间以来,虽然被告工作缠身,脱身无计。被告鲁X仍然通过银行向Z琼转账4次,供母女二人在K地生活使用。这些款项共计22000余元,平均一个月用度接近3000元。当然,这些单据只是众多汇款中的一部分。这笔资金是鲁X在对外负债已经接近20万的情况下,尽其所能汇给Z琼母子二人的。我们认为依据一般生活常识,在女儿年幼的情况下,该笔款项足以供给Z琼母女二人在昆生活的一般开支。

代理人难免也在此向法庭提出:“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养家挣钱,女人操持家务”也是很多中国家庭的生活常态。无论这种生活习惯是否符合现代生活的发展规律。不能因为男主人长期在外忙于事业,就认定男主人对家人、子女疏于照顾。这点无需代理人赘述。因此原告在诉状中主张鲁X没有照顾家庭,该说法并不成立。

三、鲁X在结婚几年中为照顾家庭欠下巨额债务,拼命工作仍负债累累。请人民法院依照双方实际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依法认定,如婚姻无法维系,则请依照证据和法律对债务和财产进行分割。

X作为一名工程行业从业人员,早出晚归,替他人垫付工程款,虽经努力工作,但家庭的重担和工作的压力仍然让他欠下许多债务。在庭审中,我们已经出局了由公证部门公证的借款证明和建设银行的抵押贷款证明。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无从为继,请法院依照在婚姻期间双方对外负债情况和现有的家庭财产情况,对现有的债务和财产进行分割

代理人在此不得不再次慎重的向法院提出:实质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方代理人虽然一直不承认公证书的真实、合法、关联性,但Z琼本人从未正面否认鲁X向亲戚朋友借款的事实,也没有否认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在K房屋。Z琼甚至也没有否认,鲁X这两年在外工作所挣收入,先行用于归还Z琼亲戚的欠款这一事实。只是以“鲁X在外承包工程,也挣了很多钱,其收入情况自己不了解也就不予追究”为由,试图对鲁X主张的共同债务进行搪塞。代理人想,这需要对方基于诉讼诚信,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可。试想2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即在K地买房,2008年买车,房屋公证价款21万,实际价款接近27万。就凭仅仅拥有中专文凭的两位本案当事人,如果没有亲友的帮衬和慷慨解囊,这些购置行为是根本无法想象的。如果不对这些合法债务进行共同认定和清偿,伤及亲友感情倒还在其次,就怕之后波澜又起,诉讼另生。造成不该有的诉累。也给人民法院造成不该有的新负担。所以,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借款的事实应当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加以区分承担。

四、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我们作为代理人,也将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我们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

1、房屋按42万元大致估价,产权归鲁X所有,剔除贷款,剩下部分对半平分计算后,由鲁X将该笔补偿1个月全额支付给对方。再支付2万元安家费给对方。

2、汽车电器归鲁X所有,鲁X补偿对方2.5万元。

以上两个条件,均比对方开给我方的条件更为优越。我方当事人已对上述条件的履行当庭作出保证。如果非离不可,请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分割请求。

五、作为代理人,我们明确表示,X作为父亲,愿意承担起抚养女儿红红(化名)的职责。负责任的父母,不应当轻易提出离婚之诉,并且不给对方悔改弥补之机,而坐视自己年仅4岁的女儿,失去和双亲共同生活的机会,从小成长在单亲家庭缺憾之中的悲惨境地。

原告在诉状中诉称鲁X有重男轻女思想,介于此,被告代理人在与被告鲁X充分交流后,鲁X要求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是自己的亲骨肉。鲁X从来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如果对方不愿意抚养女儿红红,男方愿意无条件承担抚养的义务。甚至部分免除或全部放弃要求原告Z琼支付抚养费。以显示男方对子女问题的态度。

六、代理人最后表示,鲁X向法庭举证的事实,以及对财产的分割建议,无非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出于对法庭和本案主审法官的尊重,从配合法院厘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所依法进行的举证活动。无论被告如何举证,被告方都不容许原告方将这些举证行为错误理解为对婚姻的不尊重和对离婚请求的默许。

综上,望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依法判处。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贾旆

一二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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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贾旆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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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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