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月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中的“红杏出墙”,可以认定现实感情破裂吗?
来源:吴中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9
浏览量:1476

在《人民法院网》上看见某君写的《网恋,温柔的陷阱》一文。文中说某女下岗在家无所事事,在网上聊天并结识某男,相约见面感到很刺激随陷入迷魂阵中不能自拔,后被该“男友”骗取家中仅有存款6万余元下落不明。该下岗女之丈夫得知后怒向法院提起离婚,该女请求丈夫看在孩子尚小需要照料原谅自己,丈夫表示无法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有网友评论“知错要改,应予原谅”,也有网友评论该下岗女“愚蠢”、“活该。”让我说该女也真是咎由自取,不能怪其丈夫。 这个故事毕竟是该下岗女在网上结识了“男友”又在现实中见面并以此为刺激,而且造成她这样的家庭重大的损失,过错是明显的,尽管可能算不上婚姻法中应当向其主张赔偿的“过错”,但如果是她有能力的话其丈夫可以向法院主张赔偿请求。对这种“一夜情”、婚外恋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虽然不是法律上列举的过错事由,但现实中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赔偿的案例也是有的。

   这里有另外一种网恋情形值得探讨,女方因男方应酬较多、醉酒的次数也较多,与之交流较少、受到了冷落为由,经常上网聊天,在网上结识了男网友,而且纯粹是网上的热恋。但在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言谈间卿卿我我、爱的要死要活;聊天的内容无所不谈包括性生活、性感受等等;有些聊天语言也让男方无法忍受比如说自己“身在曹营心在汉”,虽然躺在法律上的丈夫身边但心已经到了感情上的“老公”那里等等;尽管在现实中没有见面,然而电话联系平凡,短信交流密切,有见面的意向没有付诸实际的行动,在此姑且将之称为网络上的“红杏出墙”。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可否算感情破裂的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了五种列举性的规定,其中前四种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大家不会有什么异议,第五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称作兜底性规定。也就是说与上述列举四类情形相同相近的其他情形,如何认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完全在法官的“自由心证”了,也就是说属于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判的权力范畴。让我判断上述情形应当属于这一范畴,可以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试想,即使这种情形法官不判决离婚,当丈夫因无法忍受这种感情走私又以这个理由再次提起离婚之诉时,这个婚姻还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吗?!
  那么,网上“红杏出墙”能否算作过错,丈夫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不能算作离婚案件中的“过错”,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对可以提起赔偿的“过错”作了明确无误的列举性规定,而且不像第三十二条那样有兜底性规定,应当说法律没有给法官自由裁判的权利,现实中法官对“一夜情”、婚外恋者判决向另一方赔偿已经是超出法律的这条规定行使了裁判权。当然,我认为这样的判决能够在《婚姻法》总则的有关原则中找到依据,并且这样的判决对受到婚姻伤害的一方是一种心理上的补偿,对不忠于婚姻的一方在经济上的惩罚,并没有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且社会效果很好。

  另外,再先进再完美的法典都有其滞后的特性,许多新生事物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成为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在判例法国家这当然不存在问题,在成文法的国家里这确实是一个不太好办得事情。如果我们严格以现有的法律条文来认定,不要说将上述这种纯粹的网上感情走私认定为可以主张赔偿的“过错”,就是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能因人而异。因为这本来就是法律给与法官自由裁判的权利,老法官不上无无法认定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为“红杏出墙”而年轻法官可能能够理解男方的苦衷予以支持。   

      一、爱情是婚姻是否应该有效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恩格斯说过,爱情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爱情,婚姻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我国的《婚姻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原则上受马克思主义指导。因此在判断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者是否该解除婚姻关系时,以爱情是否存在为基础。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时,认定为双方具有爱情,经过法定的形式后,婚姻关系得到国家的承认。当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认定为感情破裂,即爱情不复存在,经过法定形式后,国家允许其离婚。因此判断婚姻婚姻成立与解除的标准实际上就一个:爱情是否存在。所以恩格斯说过:“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二、爱情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现实中大家都有这样的感受。爱一个人,如果不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现出来,仅仅停留在内心,对方是不会知道的,爱情就无法进行。爱情是人的一种感情,是人的一种内心体验,外人是无法体验别人的内心体验的。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的行为,无法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这是法律的不足,这个不足,需要道德来弥补。因此,我国的婚姻法是承认道德的作用的。第六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很明显,如果男女双方不忠实,不尊重对方,那么他们之间就是没有爱情的表现,是不应该结婚的,就算结婚了,取得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也是属于恩格斯所说的不符合道德的婚姻,是应该要离婚的。我们设想,一对热恋的情侣,一方总是在网络上跟另外一个异性说“我爱你,爱死你,要跟你结婚”那么另一方是怎样的感受?很不高兴,闹矛盾,对方如果不改正,甚至要分手。因为爱情的特点是专一的,容不得沙子的存在。那么我们可以知道,结婚了,一方背着配偶在网络里另外找情人,甚至在网络世界里另外成立一个家,就是对配偶的不忠实,是违背了爱情的专一性的。
    三、网恋是爱情通过网恋这种方式的表示
      网络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跟电话差不多,只不过功能更多。爱情可以通过信件来传递,也可以通过电话来传递,同样也可以通过网络来传递。我们不能因为某人通过用电话这种方式跟别人谈情说爱,就说他不是在谈情说爱。有些人可能会说,网络是虚拟的,不能当真。这是不正确的。不信的可以试一试,当你通过网络银行把你存折里的钱,全转到我的账户里,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样你就知道网络是不是纯粹的虚拟。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网络带有虚拟性就否定爱情必须专一的特性。有些人会反驳说,我在网络游戏里也玩杀人游戏啊,这不能当真。的确,游戏就是游戏,不能当真。就算在现实中玩游戏,同样不能当真,就如同演员拍戏,不能当真一样。这跟网恋是不一样的。说白了,网恋是通过网络这种手段进行的爱恋。
    四、沉迷于网恋中不能自拔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以破裂。

      网络是一种新鲜事物,当我国修订《婚姻法》时,网络尚未普及,网恋这种情况还不普遍,因此在修订《婚姻法》时没有认真考虑网恋这种情况。但是,为了防止将来出现网恋之类的情况,《婚姻法》的制定者及其有眼光,在第32条里就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这是有远见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网恋而不能自拔是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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