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涛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来源:徐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2
浏览量:235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第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以上内容由徐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涛律师咨询。
徐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609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科技港A1栋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涛
  • 执业律所:
    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5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科技港A1栋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