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学林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了 你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来源:喻学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5
浏览量:956

  核心提示:1、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交警部分负责处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管辖权不清楚,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分不便管辖,好比该交警部分的民警为案件当事人等。在这

  1、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交警部分负责处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能管辖权不清楚,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分不便管辖,好比该交警部分的民警为案件当事人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县级交警部分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由上级机关决定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2、对交通警察、检修人、鉴定人提出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若有证据证实交通警察、检修人、鉴定人是本案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支属,上述职员本人或者其近支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交警部分应在两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办案交警负责全案的调查取证事务,当事人可能会有事故情况向其反映,或者需要其提供匡助,所以确保当事人与办案交警及时沟通极为重要,法律也因此赋予了当事人知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4、事后要求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利

  有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因为对事故的严峻性估计不足,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当场及时报警,事后仍可以哀求交警部分处理,交警部分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交警部分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交警部分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要求交警部分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用度的权利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机动车必需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交警部分可以拘留收禁该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划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用度,而且交警部分也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用度。因此在肇事方不垫付用度,且受害人也无钱疗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哀求交警部分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用度。

  6、死者支属同意或者拒绝尸检的权利

  对尸体进行解剖前,交警部分应事先征得死者支属的同意。假如死者支属拒绝做尸体解剖的,交警部分一般不会强制进行。

  7、知悉检修、鉴定结论及申请重新检修、鉴定的权利

  交警部分据以做失事故认定书的检修、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知悉。假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交警部分投递的检修、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8、要求交警部分返还拘留收禁物品、车辆的权利

  交警部分因收集证据 (如鉴定、检测)的需要,可以拘留收禁与事故有关的物品,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拘留收禁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被拘留收禁物品。

  假如是与收集证据无关的物品,交警部分不得拘留收禁。拘留收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即最长不得超过60日。假如交警部分逾期未返还被拘留收禁物品,当事人可以哀求交警部分返还或者说明理由。

  9、要求交警部分查缉肇事逃逸职员及知悉查缉进展的权利

  交警部分负有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经由的职责,对肇事逃逸职员的查缉责无旁贷。假如交警部分怠于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对于查缉的进展情况,当事人也可以向交警部分询问。交警部分应予告知。

  10、在法按期限内取得事故认定书的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分经由充分调查后,根据法律划定和证据对事故事实以及责任划分做出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当事人主张赔偿的重要证据,也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定案的重要证据,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划定,交警部分会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修、鉴定的,在检修、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应妥善保管事故认定书的原件。

  11、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哀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权利

  为了防止逃逸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权利始终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保障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法规赋予了在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时受害方哀求交警部分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权利。假如受害一方哀求的,交警部分应在收到书面哀求后10日内就已查明的事实做失事故认定书。

  12、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的权利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投递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分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分收到申请后会就原事故认定的程序和事实进行审查,并根据详细情况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事故认定的决定。

  13、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权利

  交警部分据以做失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贸易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均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警部分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事故处理专用章。

  14、自行协商赔偿事宜的权利

  不管交通事故发生是何原因导致的,抑或是何种类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可以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15、要求交通警察调解的权利

  假如双方共同向交警部分哀求调解的,交通警察会协调双方铺排调解时间,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现在有些地方的交警部分还和法院、人民调解机构建立了协作机制,由这些机构专门处理赔偿调解事宜,交警会直接把案件移交给这些机构。

  无论何种类型的调解,都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也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公然调解,任何一方要求不公然调解的,该调解即不应公然。

  16、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假如既无法协商,交警部分也无法调解的,受害者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终极解决赔偿事宜。

  17、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利

  当事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除人身性权利之外,均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即礼聘律师或者其他认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的人士作为己方代办代理人,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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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喻学林
  • 执业律所: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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