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代英诉岑福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前阅卷和参与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能得到法庭的重视和采纳:
一、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作出了云春鉴【2011】建鉴字第1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鉴定结论严重缺乏事实根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果关系分析”中称:原告房屋受损是因被告房屋加大了挡土墙背面土体的侧向土压力,导致挡土墙变形后与原告房屋局部接触挤压后造成的。而鉴定机构在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又称:由于被告房屋基础的应力扩散到原告房屋基础下面,致使原告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出现开裂变形。鉴定结论和书面答复明显不一致,我们认为鉴定机构的本次鉴定工作极不严谨,甚至极不负责。
本次鉴定属于因果关系鉴定,其目的在于求证被告房屋与原告房屋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证明这个问题,就必须对被告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技术检测,而且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列明其鉴定的“技术依据”包括《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但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对被告房屋基础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进行技术检测。既然未检测被告房屋基础的技术指标,凭什么得出原告房屋开裂是被告房屋基础所增加的侧向土压力或者基础应力扩散所致?所得出的结论显然属于主观臆断。
被告在质证意见中提出,甘代忠在原告房屋左侧紧靠原告房屋基础开挖基础建房,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使用大型挖机作业,所开挖基础低于原告房屋基础2米多,而且开挖后很长时间未回填,应当是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只字未提。鉴定机构的书面《答复》却称:“我中心没有必要对没有影响的其它情况进行一一分析说明”。鉴定机构未对原告房屋基础进行技术检测,就得出“没有影响”的结论,同样是主观臆断。
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均不能证明原告房屋损坏与被告房屋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告对原告房屋损坏没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本案中评判被告是否存在着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都不能证明被告的房屋基础违反了基础设计规范,当然就更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出现的损坏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对其房屋损坏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天生律师事务所赵贤龙律师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