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旆律师亲办案例
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
来源:贾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浏览量:117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齐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与本案被告人进行了会见,查阅了案件相应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认证,使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为了认真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盼采纳。

本案中,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及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我方为被告人齐某某本人做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辩护人将围绕如何确认齐某某应当承担的刑事案件来发表辩护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本案一系列案情及相关证据显示,齐某某作为一个后加入组织的外地人,在案件中发挥的是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应对其从轻处理

齐某某是北京人,因其受家中亲戚的宣传,于201011月来到云南,在此之前他既没有参加过类似传销的犯罪组织,也没有到过云南。优化组合商会是在齐某某加入前就已经*立,齐某某加入时,商会已有40余人的规模,由*等人组织策划。齐某某在加入组织后,缴纳了50800元的费用,只发展过两个下线人员。即武*及张守*。由于齐某某本人身患严重的老年病,高血压,手脚长期颤抖,坐在椅子上超过30分钟就会出现眩晕症状。*等人并没有安排齐某某参与组织具体策划、运营、宣传、组织及财务等任何情况。齐某某在组织内地位虽高,但作用却很小。在整个活动的运作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显然,在本次犯罪中,其属于一个显著的从犯地位。加之其犯罪积极性不高,主管恶性有限。无论如何也不是本犯罪组织的核心人物。

二、被告人齐某某在加入组织后,直到案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之前,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参与加入的是传销组织,其虽然参加了该组织的部分活动,但活动的范围小,影响力低。其本人的活动并没有造*什么严重后果。

齐某某是一个普通工人,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文化层次较低,在来到昆明后曾经先参加过一些传销活动。后其发现这些传销组织者行为诡异,言语激进。遂于20115月退出了这些活动。在接触到优化组合这一所谓的:有实体,新金融,能挣大钱的资本运作模式后,其经不住诱惑,参与其中,并且发展了两个下线。但由于齐某某能力有限,即便想发展更多的下线人员,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本案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看,齐某某本人在组织中几乎没能力参加任何决策层和管理层应有的活动,也没能履行所谓董事的权利。等到其后期意识到这些活动属于传销,是国家法律打击和不允许之后,他在犹豫一段时间后,还是选择了投案。从而减轻了本案扩散的范围,减少了不良影响。

三、齐某某基本没有从本案的犯罪活动中实际牟取到个人利益。没有主动参与组织的发展、经营和培训等活动。

齐某某在优化组合这个犯罪组织中,晋升到了董事。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相比本案其他的犯罪嫌疑人。齐某某从加入到案发,除去投入,总共获利4万元。但是齐某某后来又被组织内的其他参加人员(主要是他的下线)以各种名义借走9万元。直至案发之日,被借走的钱自然是一去不返,今后也没有追回来的可能,齐某某本人也损失了5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齐某某向法庭陈述过,他自己曾经用自己的自有资金,而非传销组织的非法收入,给一个即将失明,急需钱物治病的传销活动的参与者退还了3万元的入伙资金。这件事也从本质上说明,第一,齐某某本人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其本人并未从活动中获取任何实际的经济利益,反而是亏掉了入伙资金;第二,齐某某虽然参加了组织,但其本质并非邪恶贪婪之辈。在组织内的*员急需救命钱的时候,拿出了自己的钱,为其办理了所谓退伙。

由于齐某某从来都不是组织的核心*员,没法接触到组织的账目和管理等核心要素,所以会有自掏腰包为*员退钱的情况出现。这也说明了齐某某在组织中的地位和被组织核心*员的接纳度是非常低的:他们认为齐某某是一块很好的招牌,而非一件管用的工具。

四、齐某某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调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主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在本案主犯潜逃后,齐某某明知事情事态恶化,也没有离开昆明。证明其主观犯意不强,而且并没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明显故意。

本案案发后,齐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寻找他了解案情,其主动来到官渡经侦部门投案,并且得到了公安部门的取保候审的处理,检方也认可了其自首的情节。在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本案主犯*携款潜逃后,齐某某作为组织的参与者,并没有选择逃避责任,而是带领其他的参与者不停奔找,试图挽回自己的损失。这也充分说明其在犯罪中处于被核心人员抛弃、蒙蔽和不重视的地位。

要指出的是:也正是他没有主动积极的参与违反行为,主观恶性不强。本案的其他被害人会同意在他的带领下,寻找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表现出对他一定程度的信任和理解。并且在两个主要被害人的供述中,都没有提到齐某某在犯罪组织中起了核心作用。

五、齐某某在组织内部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分*的增加,系其介绍发展的下线人员不断创造业绩所致,齐某某本人没有在此过程中积极参与或者进行鼓励和利诱。

归咎齐某某本人,归根结底其在本案过程中无非就是做了两件事,第一是入伙缴纳了50800的资金,第二是介绍了武*和张守*加入组织。

张守*经齐某某介绍加入组织前,曾是军队的一个团长。活动能力强,威信高。发展了20多人作为自己的下线。正是由于张守*的积极活动,使得齐某某在组织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最终升至所谓董事,而遭到调查和追诉。

传销犯罪中,经常出现有的传销人员发展的直接下线人员有限,甚至只是个别,但其发展的下线人员中有的传销积极性高,发展下线人数十分庞大。这就客观抬高了该行为人在传销网络中层级,也扩大了其发展下线的总人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考虑行为人的下线人数和层级对其进行处罚,显然宽严失当。

对于像齐某某一样,只发展个别下线,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小的传销人员。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其与其他传销关键人员的紧密程度,执行传销活动的积极程度,在活动中所起关键作用等方面予以确定,结合其具体情节。对其判处较轻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并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司法方针。

六、在部分组织*员欲脱离组织时,齐某某本人未予阻拦,其对该组织的运作没有任何发言权,不具有控制组织的权力。

从案件事实反应出,齐某某从来都不是本案犯罪组织的核心人物。对组织*员也几乎不具有任何控制能力。对组织的发展和变化也无缘置喙。

有组织*员想要脱离组织时,齐某某基本都不予阻拦,客观讲他也没有能力阻拦。如前所示,甚至还用个人资金退还了某个入伙*员的传销资金。这表现出他在组织内的软弱和无能。

七、齐某某在案件后期已经认识到这件事的危害,其并没有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是积极帮助部分参与者挽回损失。进行弥补。

齐某某在*消失后,不止一次带领部分组织*员来回奔走于天津、北京和昆明,试图帮他们挽回损失。这说明其人本质不坏。并非推卸责任、巧言令色的贪婪之徒。

八、齐某某归案后,数次从北京飞返昆明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加上其本人身体条件不佳,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年近花甲的齐某某归案后,虽然家庭经济情况不好,身体有严重的老年病和高血压,仍然数次乘坐飞机返回昆明,协助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调查,追赃。帮助公安部门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

齐某某年轻时曾是单位和系统内的劳动模范,是个朴实的普通工人。像其自己所说,可谓是一生清白,老年糊涂。为了几个养老钱,弄到今日过堂受审,甚至可能身陷囹圄。

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齐某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可以看到他认罪悔罪的态度可谓有目共睹,有显著的悔过表现。也愿意承担罚金。

在这个案件中,他自己本人也是这起传销案件的实际受害人。望法官念及齐某某本人是外地人,身体情况不好,高血压及老年病使得其不堪承受监狱的羁押和劳动改造,一旦判处实刑,很可能是间接宣判他的慢性死刑。加上他家庭负担较重,只是一时糊涂受人蒙蔽,没有主动参与犯罪,恶性较小,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方针,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综合上述,我方同意检方意见。在本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齐某某的法律责任。但我们认为,本案有对其适用缓刑的充足空间。辩护人相信,有足够的理由和论据支持我们的观点:对齐某某这样的嫌疑人,再给他一个机会,应不至于令其危害社会。反而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人性诚信的一面。这样做,是可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盼采纳。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解家玺 贾旆

                                                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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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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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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