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律师亲办案例
多处伤残等级计算问题
来源:李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0
浏览量:3216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 “伤残赔偿总额”。

     根据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不同来进行计算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赔偿责任系数”。

    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或者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有的地方还通过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规规定了“赔偿责任系数”。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按照河南省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注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不区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程度的,

只有在计算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不足赔偿的部分应该区分C1的大小。)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3.6 赔偿等级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 

 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其中一级伤残等于或者类似于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额即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注,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则其中最高的等级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根 据B.2中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照附加指数计算, 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的叠加,如,若存在两个十级,不是简单的确定为10%*2=2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综合网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河南: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但是,也有的地方明确规定每一处多级伤残的附加指数按照5% 。

    三、实施交强险之后的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实施交强险之后,由于交强险公司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所以多等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也就应当相应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这样的:

    实际赔偿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四、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若伤者伤残程度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九级的赔偿,具体计算公式应为:

    伤残赔偿金= 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事故责任系数)×(8级伤残的赔偿系数30%+9级伤残的附加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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