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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张红彬律师
来源:张红彬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06
浏览量:817

 

 

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张红彬律师

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的争议,认识不一致,思想比较混乱,应予以明确。针对该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一、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含身体权和生命健康权,当身体遭受侵害时随之产生了精神上的损害。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是依法应当保护的。

二、不予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民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剥夺和侵犯。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包含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害均应予以保护和赔偿,不得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也是违法的。

三、给精神损害划分界限,不利于实际操作

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仅仅规定严重时才给予赔偿,这给实务操作中带来了不确定因素。何为严重,其标准依据是什么,这样就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结果;在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间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结果;即使同一法官在两个相同的案件里也会造成不同的裁判结果。侵犯人身权的均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数额的多少则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损害后果等来确定,最起码来说在赔偿责任上法制得到了统一,不会出现相同的案情在不同的地方有的赔偿而有的不予赔偿。

四、财产权可以受到保护,人身权更应依法保护

人身权是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其他权利均是依附在人身权之上的,人身权不存在,则其他权利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必须具备人身权利,也就是说财产权是人身权的财产权。既然财产权能够给予赔偿,哪怕是一元钱,更何况是高于财产权的人身权呢,就更应该予以赔偿。财产权上的精神损害都能够得到赔偿,那么人身权的精神损害又有何道理不予以赔偿。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不同在于人身权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有精神上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比物质上的损失更持久、更深刻,受到的打击更大。因为精神伤害易扭曲人的心灵,影响人的行为,从小处说给受害人造成一生的影响,从大的方面说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或加重了社会的负担。一个身体残疾而精神健康的人远比一个身体健康而精神变异的人对社会更有价值。人身权的精神损害的无价性、不确定性,但不等于无偿性,不能因此成为不予以赔偿的理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能剥夺合法公民的民事权利,且《刑法》也无明文规定限制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的民事侵权,都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严重的、恶意的犯罪却免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首先,《刑法》与《民法》是地位和效力相等的基本法律,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也不存在《刑法》限制民事权利问题,《刑法》无权也不能剥夺合法公民的由《宪法》赋予的民事权利,且《刑法》也无明文规定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刑法》对犯罪的惩罚所体现的是社会评价,国家价值取向,国家的惩罚性,它保护的利益是社会秩序,既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国家动用国家机器来维护其统治地位,体现的是国家行为。犯罪行为既触犯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侵害了自然人的利益,《刑法》规定可以进行财产赔偿则显示犯罪承担的两种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法》并不排除民事责任,即两种责任并存。《刑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事法律是属于私法范畴,是两种互不交叉的法律制度。两者对于责任的承担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客体也不同,那么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应分别承担。对于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依据民事法律是有法可依的,不能剥夺其民事权利。再次,《刑法》是否承认受害人与加害人存在地位对等性,若认可则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而不一定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若不认可则受害人应依民事法律得到救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私下解决。可见,犯罪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因为犯罪人受到刑事制裁,而以此牺牲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作为代价,这还不如允许当事人协商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人权,预防侵害人身权利行为的发生

从犯罪预防和社会保护的角度考虑,对违法人进行物质性惩罚,使侵权人付出一定的代价,承受更多的物质利益损失,这样更有利于预防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是人权保护的需要,现今社会人权保护意识淡薄,不利于法治建设,对受害人于以精神赔偿有利于保护人权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均得到满足,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良好秩序的维护,使社会能够良性发展,使正义、公平价值得到体现。要摒弃那种落后的、旧的、与现代思想不符合的观念,如:重打击轻保护,人权意识淡薄等。

七、国家赔偿也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依法保护民事权利、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体现,也是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惩戒。这样,有利于净化执法环境、塑造政府形象,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只要遭受精神损害均应予以赔偿。且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予以保护,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对加害人进行必要的惩罚,对于建立稳定的、和谐的、健康的、法治社会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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