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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再审制度之缺陷及改革建议
来源:杨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量:893

浅谈刑事再审制度之缺陷

杨磊

 

  要:当前我国审判实践中再审非常普遍,再审的出发点是确保实现实体正义。但同时,再审也可能矫枉过正,损害办案效率及程序正义。因此,再审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才能体现其真正的诉讼价值。

关键词: 再审制度  诉讼价值

伴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刑事司法经历了从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程序粗糙简单到精细复杂等变迁的历程。可以说,刑事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也是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普遍化、全球化的历史,在这里面就有刑事诉讼科学规律的交流与融合。刑事再审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不可缺的。但当前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在运用过程中并不是毫无漏洞的,它也需要一定的制度和原则对其加以监督和约束。

一、刑事再审制度

所谓再审,是指法院发现某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或不当之后,依法对其进行的重新审判活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法国,如果一项由上诉法院、中罪法院、轻罪法院或者违警罪法庭做出的终审裁定或判决,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被提起上诉,但为了维护法律,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可以不顾上诉期限已经届满而依职权对上诉裁定或判决提出非常上诉。 在德国,再审程序是能够中断生效判决效力的最重要的救济程序。欧盟其它国家也纷纷规定了再审制度,尽管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日本刑事诉讼法在其第五编中对再审程序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即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五个条文,根据通说,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刑事再审程序一般因为以下三个原因而启动:法院的自行提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当事人的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这种称谓来自于原苏联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指对裁判违反法律而依法予以纠正的程序,从“审判监督”这个字眼我们就可以明显嗅到职权主义的味道,而同时给人的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这个程序设立的目的就是纠正错误,追求实体真实,行政化的色彩很浓。

二、再审制度的缺陷

现行的再审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这条规定违背了“无诉则无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活动,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条件,也就是“不告不理”;其二,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当事人一方权利受到巨大限制,与检察机关的权利相较严重失衡。法律规定被告人一方在提起申诉后,由法院对申诉意见以及有关的生效裁判进行审查,而被告人一方不被允许参与任何有关活动,而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法院必须再审,即检察机关可以启动再审。这种再审抗诉与被告人一方的申诉相比,完全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效果;其三,由原审法院对再审案件重新审理不利于“看得见的正义”的实现,由于再审客体是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法院势必成为自己的“裁判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新的裁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值得推敲。

本文对再审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仅想说明再审必须存在且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很明显,再审既不与诉讼制度本身的目的相违背,也符合法的安定性及正义的理念。倘若有人指责再审制度存在缺陷的话,那也是属于该制度实际运用是否得当的问题,而与制度本身的意义无关。即便是再审理由、程序设计等却有不当之处,也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一制度本身的价值。

三、改进再审制度的简单构想

在选择是否进行再审时,我们应当先考虑再审的限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对再审制度的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并在个案中寻求平衡。只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再审制度进行修改或重构,才能真正把我国的“无限再审”转变为“有限再审”。

(一)改革现行申诉制度:其一是将再审的基本原则进行调整,把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和基本理念转变为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其二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淡化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为刑事再审程序;其三是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明确包括刑事再审证据确认在内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改革现行司法体制。针对当前实践中上访、申诉多这一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同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和一般的上访无异,因此,很多学者主张,解决申诉多的问题,除改革申诉制度外,根本的出路在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愚以为,在现阶段从源头抓起提高侦查、起诉的质量,真正发挥二审上诉审的监督作用。很多来自现实的事例证明,程序工作开始做得越好,案件判决就越有终局性。

(三)明确提起再审的主体。现行的法律规定的三主体存在的理论上的缺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院不应承担启动者的职责,同样原审法院也不应承担重审法院的职责。

(四)限制提起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关于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五个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为避免诉权的滥用,应当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次数做必要的限制。

(五)考虑再审不加刑或严重暴力犯罪加刑,加强司法判决文书的既判力。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我们相信,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真正实现完善的司法公正,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道路和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在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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