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南:
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答:劳动纠纷又称劳动争议或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变化、执行劳动法规或履行劳动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劳动纠纷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自行调解或由劳动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并且当事人只有经过仲裁而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双方面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书、聘书、聘用协议等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则应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确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单、工作证、证人证言等;
(2)由于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案件;
(3)涉及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厂纪厂规、工作规则、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对于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等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应提供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开除决定书或通告、辞职申请,同意辞职的通知等;用人单位还可提供有关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作记录、录像带、证人证言、双方往来的信函、劳动者无故旷工的工作日志、关于劳动者损坏机器的证人证言等;对于因拒付或少付劳动报酬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则应提供工资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