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得志律师亲办案例
老百姓打民事官司应注意的问题(四)
来源:杨得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2
浏览量:1814

老百姓打民事官司应注意的问题(四)

五、执行

当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强行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又称为执行文书,是指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姓名(名称)及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给付内容和执行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常见的执行根据有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例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类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也是执行的依据。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由于仲裁是一裁终局,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因此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6、应当或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的裁决

(二)执行申请

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而开始。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谓其他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6、当然,申请执行也需要递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也有一定的撰写规范。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三)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六、民事诉讼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一)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并且,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包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导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外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因此,撤诉有时候也作为原告的一种实施策略在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三)法院调解

法院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以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为生效条件,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简易程序

相对于我们前面介绍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也大量的运用简易程序。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相比较简易程序6个月的审理时限,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内审结。

 

(五)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1、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以上内容由杨得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得志律师咨询。
杨得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8好评数3
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得志
  • 执业律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530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